親人證供有異 五旬父脫狎女罪
【明報專訊】五旬父被指5年前趁16歲女兒睡覺時,以雙手摸她胸部約1分鐘,事主去年向男友訴說後報警,父經審訊後昨被裁定一項非禮罪脫罪。裁判官裁決時表示,事主作供沒裝模作樣,傾向相信她,但事主姑媽證供與事主有異,案發經過太簡單,認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姑媽否認接投訴 官指案發經過太簡單
裁判官蘇文隆裁決時指出,留意到事主X接受辯方盤問時,反應快、細緻,沒裝模作樣,傾向相信X。不過,X說事後向姑媽投訴,但姑媽否認,蘇官認為其角色重要,她屬首個接到投訴的親人,控方沒澄清過這一點,姑媽證供顯示她記憶力沒問題,故法庭沒理由不相信她。
蘇官又指出,證供指被告摸事主胸部1分鐘,案發經過太簡單,按常理推斷,事主不反抗,被告應有進一步行動,但被告為何摸1分鐘就收手、如何摸等,控辯雙方均沒查問。蘇官認為基於上述兩疑點,不能肯定被告有摸事主,裁定其非禮罪不成立。辯方隨即作訟費申請,控方亦沒有反對,故批准申請。
【案件編號:KTCC2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