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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鈺儀欺詐罪成 受害人高呼公道

【明報專訊】多倫多富都名宴負責人潘鈺儀被控詐騙60萬元案,昨日在多倫多約克區新市安省高等法院宣判。法官戴爾(N.B.Dwyer)在判決書中稱,控方的證詞清晰且確鑿,而被告方的辯護卻缺乏實據,因此判定潘鈺儀欺詐罪名成立。而潘鈺儀獲准以千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戴爾法官在解釋其判決的依據時稱,原告吳先生向潘鈺儀支付了62萬元的款項﹐用於投資地產,雖然他對於其中的細節過於疏忽,但這是因為他過於信任潘鈺儀的緣故,因為將吳先生介紹給潘鈺儀的人,是潘的姐夫陳先生,而陳先生與吳先生是多年的老相識。此外,潘鈺儀在華人社區享有盛名,也令吳先生對她言聽計從。

對於吳先生的呈堂證供,戴爾法官認為,吳先生是一個可信且可靠的證人,理解吳先生向潘鈺儀支付62萬元的目的,是為了能再出售給某個「來自中國的富商」,以此獲得巨額差價的利潤。但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潘鈺儀收到這筆錢之後,用來進行任何土地交易,而62萬元也就此消失。吳先生的這番證詞,沒有受到辯方的有力反駁。

「相反,已有的證據顯示,潘鈺儀前期的所有行為就是為了獲得那筆巨項,這只能解讀為,潘鈺儀清楚自己在欺詐。隨後,對於吳先生想完成土地交易及想拿回自己投資的努力,潘鈺儀也都是採取錯誤引導的方式來應對,說明她完全清楚自己的詐騙行為,根本不打算履行與吳先生商定好的交易。」

再加上潘鈺儀反覆承諾還錢,卻始終沒有兌現諾言﹐只是不斷拖延,再次說明潘鈺儀清楚自己欺騙的後果。法官表示﹐不接受辯方所稱這是因為生意失敗而導致投資泡湯的說法,那是對現有證據的錯誤解讀。

「如果吳先生把錢借給潘鈺儀是為了作普通的投資,為何還再三要求潘鈺儀保證,由她來支付吳先生的銀行貸款利息?潘鈺儀為何還要提出第二套投資方案,且還要不斷保證償還那62萬元?綜合上述,檢方控告潘鈺儀的欺詐罪名排除了合理懷疑,被告欺詐超過5000元罪名成立。」

法官還指令,潘鈺儀在24小時之內將她的護照上交給約克區警方欺詐案調查組,並繳納1000元的保釋金。檢控官對於保釋金這麼低表示異議,法官稱,被告一直按時出庭,沒有必要更高的保釋金額。

而此案的受害人吳先生則表示,法官的判決很公道,潘鈺儀應該要去坐牢,接受應有的懲罰。同時他還正透過民事法庭向潘鈺儀提出訴訟,如果訴訟得直,即使潘鈺儀宣布破產,法官也能勒令被告賠償。

吳先生表示,雖然法官判決潘鈺儀欺詐罪名成立,但那筆60萬元的款項已經很難追回來了。但他還是沒有放棄希望,想通過民事訴訟來追討。「我每個月要還1750元的利息,如果還不起利息,銀行會強行將我的房子拍賣用於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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