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斥雙方「愛打官司」
【明報專訊】法官在判辭形容,雙方在案中有嚴重分歧(loggerheads)及愛好打官司(litigious),反映即使有律師參與,與訟雙方(起碼有其一方是)仍有權就官司的進度發號施令。法官又形容有與訟人不惜代價(即訟費),亦無視處理方式是否合理。
這宗先後審理了兩個月的官司,共有120個文件夾,目錄已佔了3個文件夾,共有531項非主要工程申索、1661項工程缺失,以及11名雙方各自委託的專家證人,當中只有一名是雙方聯合專家證人。
法官批評,單是答辯狀(pleadings)、證據及論據,雙方均非以簡化案件作為出發點,加上雙方拒絕合作及協調,浪費了法庭不少時間。法官解釋,答辯狀的作用是釐清雙方的爭議點,但明顯本案大部分答辯狀完全不合格,而雙方單是花在答辯狀的費用已逾數百萬元。此外,法官批評本案專家證人過多,令法庭質疑他們作供時的公正性,建議日後類同案件,雙方應聯合委託單一的專家證人,以節省法庭時間及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