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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客10月大女嬰觸電毀容 港業主看屋親戚要賠錢

【明報專訊】一名10個月大女童碰觸漏電電線,燒爛臉部,終身毀容。涉事出租房屋的兩名香港業主及代他們看管房子的一名家人被判需要為事件負上法律責任;賠償金額有待判決。

該宗事故發生在2007年8月24日,當時只有10個月大的Cora Rachelle Boyes與她的姨媽正在出租屋內玩捉迷藏,小Cora躲在沙發之後,突然之間不聲不響。姨媽走到沙發之後,赫然發現小Cora俯臥在地上,失去知覺。

小女孩一家人當時入住該出租屋只有4個月。事發時,小Cora將插頭延長線的一端放入口中,該條插頭延長線原本隱藏在一個電視櫃底部。

小Cora被嚴重燒傷,波及臉部、口腔、嘴唇、牙H、上顎、牙齒、與喉嚨等多個部位。

她的姨媽為她進行急救,救護車來到後施用藥物,讓她進入昏迷狀態。她在卑詩兒童醫院深切治療部療傷長達3個星期,自此以後,她需要接受一連串手術。

《溫哥華太陽報》昨日刊登女孩雙親的聲明:「對Cora,對我們一家來說,這都是一場可怕經歷。業主與管理人的疏忽與不作為導致這一惡果,卻要我們承擔。我們不能返回過去,把這一事件抹去,但卻可以做一點事,讓其他家庭不再遇上同一悲劇。」

根據案件判詞,涉事房屋位於北溫哥華伯特維路(Broadview Avenue)900號屋段,當時由香港人王浩昌(Johnny Ho Cheung Wong,音譯)以及他的太太賴潔冰(Kit Bing Lai,音譯)共同擁有。而負責出租並看管房子的則是王浩昌的姊妹王女士,Doris Wong。

最高法院法官楊格(Barbara Young)在判定法律責任時,認為這一漏電電線,應該是由上一手租客所做成,但一直留存在屋內,無人更正,成為隱患。

楊格法官指出這對香港屋主,雖然從來沒有踏足這棟物業,全權委託別人管理該棟物業,但也需要為管理人的疏忽,「間接」負上責任,屋主有責任提供一個安全又衛生的居所予租客,並遵守法律規定的所有安全以及健康準則。楊格法官認為,屋主沒有做過任何事情,以確定管理人王女士是否符合資格。法官又指摘屋主沒有做任何事情,理解卑詩法律對出租房屋的規定。

法官指出,製造這一危險電源的人需要負上法律責任。但讓這一危險繼續存在,在屋內隱藏多年時間,也需要負上責任。這一隱患一直沒有被發現,原因是管理人王女士只是草草進行檢查。

法官判定,兩名屋主以及管理人平均分擔三分之一的責任。但究竟需要賠償多少錢,隨後會有判決。

判詞顯示,漏電電線來源自一個電視櫃,電視櫃底下其中一條延長電線兩頭通電,而且不是正常的一邊是公,一邊是母,而是兩頭都是公插頭。該電視櫃為上手業主所修建,上手業主作證時,指出賣出房子後交由搬家公司搬走電視,對於電視櫃的電源接駁也不清楚。

管理房子的王女士作證稱,房子交吉時,檢查過電視櫃,肯定所有私人物件已經清空,在事故發生前,沒有見過這條兩頭通電的電線。

但楊格法官在判詞中指出,種種[象顯示,房子在轉手後,電視櫃的電源接駁遭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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