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廚師被指於前年佔領運動期間,在添馬公園近龍和道附近衝擊警方防線,原被控阻差辦公罪,受審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只批准他獲一半訟費,他不服有關命令提出上訴,昨獲判得直,高院改判他獲得全部訟費。 上訴人劉子安(27 歲)在原審獲判罪名不成立後,控方指他未有在審訊前披露涉案關鍵影片,誤導控方以為其案情較強,故應只獲一半訟費。劉一方解釋,審訊前不久才確定控方警員證人並非片中的警員,為免「打草驚蛇」,讓涉及的警員可修補錯漏,故決定不在開審前披露。高院認為劉一方說法有理據,加上裁判官在原審時裁定劉表證成立,又指若劉一方早向控方披露影片必定會脫罪,這說法有矛盾。高院又認為,影片強而有力,裁判官應在中段陳辭時裁定劉毋須答辯。 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指出,涉案警員作供時原清楚指出劉和自己身處的位置,惟觀看辯方呈上的3段錄影片段後,警員證供受動搖,前言不對後語。裁判官相信錄影片段反映案發實G,證人證供與片段完全不符,有歪曲事實之嫌,因此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HCMA6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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