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法例下疑人刊憲 恐怖分子名單無港人
【明報專訊】人大委員長張德江今天訪港,警方消息指須防範本土的「香港恐怖主義」,故將保安工作提升至反恐級別。現行香港反恐法例下,政府可將被聯合國列作恐怖分子的人刊憲,或向法院申請將可疑人定為恐怖分子。本報翻查憲報,迄今無港人名字被列作恐怖分子。有內地反恐專家指出,不時有本港受到恐襲威脅的警告,但未曾聽聞「香港恐怖主義」。
明報記者 張煒明
憲報未提「香港恐怖主義」
本報翻查載於2016年4月29日憲報上,最近期更新的一份恐怖分子名單,列出109頁與塔利班及伊斯蘭國有聯繫的人及組織,包括阿爾蓋達及東突厥等組織,當中未見有「香港恐怖主義」。
保安局:依法適當處理
對於會否將涉及「香港恐怖主義」的人提請聯合國,或向法院申請將其名字刊憲,保安局發言人指出,《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稱條例)對「恐怖分子」以及何謂「恐怖主義行為」作出詳細定義。如執法部門有理由相信任何人或組織屬《條例》所指的恐怖分子及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或涉嫌觸犯《條例》所訂的罪行或其他罪行,皆會依法適當處理。
根據《條例》,恐怖主義行為包括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意圖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是威嚇公眾人士而作出的行為,而該行為會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財產的嚴重損害、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或安全、嚴重干擾電子系統或基要服務等。警方消息昨列舉「香港恐怖主義」的例子,包括有人在去年政改表決前夕,涉製造TATP炸藥被捕,以及兩度在立法會大樓及法院門外炸狺怷N狻U圾桶。
警方引例 港學者:僅造炸彈符合
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指出,只有製造炸彈符合有關恐怖主義行為的法律定義;在垃圾桶縱火或引起小型爆炸,不構成嚴重危害他人生命或破壞財物的意圖。他相信警方及律政司在張德江訪港期間,不會引用主要針對恐怖分子財政來源的《條例》檢控示威者,或只會用《公安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及《普通法》檢控。他又認為如有人提出宣揚、抗議、持異見為抗辯理由,政府難以向法庭申請將相關人等列作恐怖分子。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亦認為,《公安條例》已賦予足夠權力給警方處理所有示威場面。
中國反恐專家﹕直接受襲風險不大
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反恐專家李偉表示,製造炸彈及燒垃圾桶足以構成恐襲行為,過往在歐洲多國亦有發生。張德江訪港期間,直接受到襲擊的風險不大,但不排除有極少數人利用示威活動進行極端恐怖行為,對其他市民造成傷害,但這些行為與一般的示威活動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