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新界東補選期間,候選人大打網絡戰以爭取選票,網民亦靠facebook轉發支持候選人的信息,動員好友投票。選管會主席馮驊昨提醒,若網民未經候選人授權,自發在網上呼籲投某一候選人,「好似候選人話『你投我一票啦,我好好謘z,而非講理由、討論事情對錯」,他指出這屬選舉廣告的機會較大, 網民可能會誤墮法網。 9月立法會選舉將至,不少政黨都預備在選戰利用社交媒體。選管會主席馮驊昨提醒,根據香港法例,選舉廣告定義十分廣泛,網民在互聯網發布的任何促使某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信息,都符合選舉廣告定義。 未獲授權發布 最高囚7年 他指出,網民若經候選人授權,在網上呼籲投某候選人一票,則要計算入選舉開支,但若沒有授權,則有可能觸犯選舉法例,面對最高7年刑期以及罰款。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若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在選舉中招致選舉開支,即屬非法行為。 馮驊強調,若市民純粹發表個人意見、評論候選人對錯而分享或轉載候選人競選宣傳,則沒有問題。至於現時法例會否過嚴、是否合適,馮驊表示,這非選管會責任。 不評論拒派梁天琦單張事件 此外,在新界東補選期間,選舉事務處因本土民主前線候選人單張有「自治」字眼而拒絕寄出,梁天琦早前入稟司法覆核。馮驊表示事件進入司法程序,不會評論。但他指出,政府沒有制訂違法字眼名單,需要審視單張內容的上文下理及整體意思。 對於不少主張「港獨」、「自決」的政團已表明會參選立法會,馮驊指出,候選人在報名參選時要填寫聲明,當中包括「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馮驊表示,選舉主任有權檢視候選人參選條件是否符合法律,並決定有關提名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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