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記 不同身分所需提供的材料一覽
(來源 《婚姻登記條例》)
內地居民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分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身分的簽字聲明。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分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身分的聲明。
華僑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身分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身分的證明。
外國人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身分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身分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