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種500株大麻可囚1年 涉案華青求減刑避遣返無功
【明報專訊】多倫多杜蘭區警方在2013年的一次掃蕩大麻屋行動中,在一個被改裝成大麻工場的地下室內發現一名姓李的中國青年移民﹐並控告他偷種作非法用途的大麻。因為檢獲的大麻數量眾多,李某要面臨1年的監禁,這也觸及被驅逐出境的底線。因此李某上訴請求減刑,希望可逃過被逐離境的命運﹐但最終被法庭駁回。
2013年5月18日,杜蘭區警方在奧沙華市(Oshawa)的Rockcreek Drive搜查一所被用作地下大麻工場的民宅時,在房子的土庫內發現了李某。
辯護律師稱,警察發現李某時,他並沒有在整理那些大麻,手裏也沒有任何栽種的工具,但是陪審團仍然認為,李某主動參與大麻的生產活動。
而對於工場內有多少株大麻,控辯雙方有較大分歧,數量的多少牽涉到李某所面臨的刑期,其後更牽涉到他是否會因此被移民局遞解出境。
根據加拿大《刑事法》規定,如果大麻的數量超過500株,被告的刑期就會長達2年;如果少於500株,則會面臨至少1年的監禁。而根據《移民法》,如果一個永久居民犯了嚴重罪行,就要被剝奪永久居住權而被遣返回原居地。至於「嚴重罪行」的定義,就是被判監禁6個月以上罪行,都是「嚴重罪行」。
根據上述定義,李某如果被判1年監禁,他不但鐵定會被遣返,而且還被褫奪了向移民法庭上訴的權利。因此李某在被判刑之前提出申請,希望法官從輕發落。
證據顯示,李某被發現的那所房子,屋主另有其人,也沒有任何文件顯示,李某與此屋有關,屋內也沒有李某的個人用品。
之前警方的監視行動,也沒有見到過李某進出此屋,警方的搜查令上也沒有此人的名字,可以說李某是警方行動的額外戰利品。
而28歲的李某於2005年移民來加拿大時,已經有了一個妻子和一個尚在襁褓之中的女兒,他正為妻子辦理移民手續,以前也從未有過犯罪記錄。一旦李某被遣返,對其家庭會有毀滅性的打擊。
法官在考慮李某的求情時認為,土庫內發現的近500株大麻將產生很大的利潤,對社會造成很大的危害。
因此儘管法官對被告可能遭遣返表示同情,但不能把這一點因素無限誇大,給以後的判案造成不良的先例。
在衡量了李某被遣返的後果﹐以及李某所犯罪行應被判罰最低刑期這兩個標準上,法官認為後者更重要,因此駁回了李某的求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