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或可飲酒 省府研寬限徵民意
【明報專訊】根據現行的《酒類管制及許可法》(Liquor Control and Licensing Act),市政府有權把部分公共場所列作指定飲酒區,但需得到省府批准,而條款在過去40年都沒有執行過。省府日前就此重新進行諮詢,考慮容許市政府自行決定可飲酒的公共地點,可包括某些海灘、公園和甚至街道。
省長簡蕙芝(Christy Clark)昨日稱:「我們正嘗試刪除那些繁文縟節,市府比省府更有能力決定哪些公共地方適宜飲酒,並不需要省府的橡皮圖章。」因此省府將考慮下放權力,讓市府自行作決定而毋須省府審批。
有關條款早於1970年代已列入《酒類管制及許可法》,但根據省政府的諮詢文件,該條款過去40年都沒有被使用過,分析認為可能是因為市政府對此沒有興趣,或者根本不知道該條款的存在。
諮詢文件中又提到放寬在公共地方飲酒的兩個可能性,第一個是容許市民在指定公園野餐時飲酒,目前美國三藩市和魁省都有類似的做法;而第二個則是劃分特定娛樂區域,容許市民在範圍內的公共場所飲酒。
溫哥華公園局主席楊瑞蘭(Sarah Kirby-Yung)表示,他們到昨日才得知省府正進行諮詢,表示會嚴肅考慮並密切留意發展。她說開放沙灘或公園飲酒的確會方便市民,情侶可以一邊野餐一邊享受美酒,又或者是一家大小共聚天倫。但是,她亦憂慮放寬限制後可能會造成的公眾安全威脅。
而在溫市中心格蘭護(Granville)娛樂區開設多間酒吧的Donnelly集團發言人Damon Holowchak贊成放寬法例,認為這樣本省的管制酒類法例才可以與21世紀接軌。
有關的諮詢工作將於本月底結束,預料省政府最快於明年推出新的《酒類管制及許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