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法
5類重病者可拒急救擇善終

[2015.12.19] 發表
立院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立委田秋堇(左)在場內給楊玉欣(中)一個大擁抱。楊玉欣身患罕病,導致肌肉萎縮癱瘓,她說就因為她「沒有時間了」,比一般人更能感受健康流失及決定自己臨終醫療的重要性。(中國時報)

【明報專訊】據《中國時報》報道,《病人自主權利法》昨三讀通過,未來年滿20歲的民眾可以「預立醫療決定」,包括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與其他經公告疾病,患者都可選擇拒絕或接受醫療,達善終目的。衛福部表示,這是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專法,代表台灣病人自主權往前邁一大步,新法公布後3年實施。

長期催生該法的國民黨立委楊玉欣表示,這是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確保病人有知情、選擇、拒絕醫療的權利,新法通過後將是「讓人深刻了解尊嚴與自主內涵」的開始。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表示,法案絕對不是安樂死、協助自殺的法,是讓病人能自然回歸終點,「不要再加工延長生命」,尊重病人的基本權利。

台北市長柯文哲則表示,法條通過對醫界衝擊蠻大的,但也是病人自主權的發揚。他說,以前在台大醫院任職時,看到有些病人得癌症或有生命危險時,醫生通常叫病患去外面休息,再把家屬叫進來討論怎麼治療,病人反而不是主體。

當一個弱勢者同時成為病人時,柯文哲認為,那就叫做「雙重弱勢」,更沒辦法替自己做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通過固然會對醫界造成蠻大衝擊,但也是病人自主權的發揚。

新法明定,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得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決定。另外,為求慎重並尊重醫療自主,意願人還必須在「接受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公證人公證或2名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在場見證、經註記在全民健康保險憑證」3種情況下,才能預立醫療決定,不得倉卒決定。

新法同時保障病人有「知的權利」,明訂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以及其可能成效與風險等,有知情的權利。楊玉欣舉例,很多家屬怕影響病人心情,刻意對病人隱瞞病情,讓病人誤以為還可活很久,最後卻抱有遺憾病逝,留下很多未了的願望,也導致子女事後後悔不已,因此應該要給病人知的權利。

單身、同志可指定代理人

另外,新法也讓病人可以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以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為限。楊玉欣表示,通常病人接受治療,都是要有血緣的家屬簽署同意書,但隨著社會結構改變,單身未婚、同志朋友、沒有配偶子女的人也需要醫療委任代理人,讓病人在面臨生命的最終點,能夠放心的把決定權交給信任的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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