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港大校委會要嚴查泄密,資深大律師、立法會議員梁家傑稱,港大受政府資助,有關會議內容或涉及公眾利益,而所有校委是以信託人身分行使校委權力,若有人行為或言論有負所託,其他人出於公眾利益可披露會議內容。若有人追討泄密民事責任,舉證責任在於原告,即法庭會假定泄密者的行為符合公眾利益,原告要證明對方披露的內容與公眾利益無關,才可勝訴。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說,就校委泄密提出民事索償,或讓人感到小題大做,且校委會要證明會議內容外泄對其造成損失十分困難,即便如此,被告也可以公眾利益抗辯。 校委泄密需面對校方什麼處分?若涉事者為學生,據《香港大學條例》,學生拒絕遵從校委會命令,大學紀律委員可因應校長命令作出調查及裁斷,若被裁定「罪成」,嚴重者可被逐出大學。 學生泄密 可被踢出校 至於教職員,據港大條例及規程,若校委會認為校內有教師出現問題,並查明事實,可向教務委員會就調查結果徵詢意見。若教務委員會認為可以「好的因由」(good cause)終止聘任該教師,校委會有權執行。「好的因由」包括任何於公職或私下的不當行為,令有關教師不適宜繼續任職。但港大條例沒列明可以如何「懲罰」校外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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