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嫖宿幼女罪 採強姦罪重罰
[2015.08.30] 發表
29日的人大表决還廢除了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今後對此類行為一律適用刑法中的強姦罪,從重處罰。此外還將猥褻罪受害者擴大到男性,第237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將於11月1日起施行。
猥褻罪修例 受害者涵蓋男性
刑法原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14周歲幼女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即「嫖宿幼女罪」。自1997年實施至今已18年,與強姦罪相有別。近年來,該罪名在法律、學術界頗有爭議。因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而若以「嫖宿幼女罪」起訴,則可免於一死,該罪名成了姦淫幼童的「免死金牌」。
而今次刑法修改,廢除了「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可適用刑法第236條關於姦淫幼女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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