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後七次特赦
1954年中國頒布的第一部部憲法,規定了大赦和特赦。1975年修憲時,大赦和特赦被刪除。直到1978年修憲時才恢復了特赦。1982年憲法,也就是現行憲法對特赦制度作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特赦,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佈特赦。
1979年刑法提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18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不過,雖然現行法律對特赦作出了規定,但一直未實施過特赦。本次醞釀特赦是還是1978年恢復特赦之後,37年來的第一次。
新中國成立後,分別於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對確認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進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戰犯,共實施了7次特赦。除第七次無條件赦免外,前六次都以「確實已改惡從善」作為赦免罪犯的主要標準和具體前提條件;除第一次特赦對像有部分普通刑事罪犯外,其餘六次均為戰爭罪犯。
第一次特赦(1959年12月4日)
1959年12月4日,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0周年,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值得一提的是,被特赦的戰犯中,包括偽滿洲國皇帝愛新覺羅.溥儀和蔣介石集團的高級將領,如王耀武、杜聿明、鄭庭笈、陳長捷、宋希濂等,杜聿明特赦後曾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常委、全國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專員。
第二次特赦(1960年11月28日)
1960年11月28日,特赦釋放了50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如范漢傑、李仙洲等強硬人物),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三次特赦(1961年12月25日)
1961年12月25日,特赦釋放了6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時等),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7名。
第四次特赦(1963年4月9日)
1963年4月9日,特赦釋放了35名「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30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五次特赦(1964年12月28日)
1964年12月28日,特赦釋放了53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7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六次特赦(1966年4月16日)
1966年4月16日,特赦釋放了57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52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七次特赦(1975年3月19日)
1975年3月19日,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釋放,並予以公民權。這次特赦是沒有任何前提條件的一次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