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銀行經理與印刷公司高級經理在港鐵車廂「迫得太緊」,前者落車前手執雨傘,如划獨木舟向後一撐,擊中對方右眼,幸未造成永久傷害。銀行經理早前經審訊被裁定傷人罪成,昨被判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黃嘉霖(27歲)於本年1月7日在旺角東站車廂傷害顏姓事主。根據顏於庭上作供,案發時他坐下,被告則靠近他站立,其中一腿站於顏的雙腿之間,顏出言要求他遠離。 不滿被站立者腳插兩腿間 顏指被告下車時與他「開戰」,手持雨傘掃向他的左腳,他隨即以右腳撥開。被告步出車廂前拿起手中雨傘,向後一撐,插中顏右眼。 顏「中招」後眼角膜受損,須做手術治理,幸未留下永久傷害。 法官裁決被告有意圖傷害顏,但非有意重創顏,故裁定原先控告的有意圖導致身體嚴重傷害罪不成立,改判傷人罪成。 【案件編號:DCCC250/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