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安法草案:遇大事可斷網
不刪「違法信息」 營運商主管罰款20萬
【明報專訊】全國人大近日首次公開《網絡安全法》草案全文,諮詢意見。法律草案訂明,在處理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時,省級政府可以限制部分地區的網絡通訊。也訂明若沒有刪除違法信息,可對運營商直接負責的主管罰款高達20萬元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草案全文日前在全國人大網全文公布,在8月5日之前,民眾可透過網絡和郵寄形式提出意見。草案在總則第一條開頭即說明,制定此法的目的為「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維護網絡主權國家安全
草案第五十條規定:「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絡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在官方語境中,「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通常包括恐怖襲擊、群體性事件等非自然、非衛生事故的事件。事實上,在2009年新疆首府烏魯木齊發生「7•5事件」後,新疆政府也曾在一段時期內實施全區斷網(見另稿)。
草案也說明了網絡運營商面對敏感信息刪帖、舉報和取證的責任。草案第四十條指出,運營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該立即停止信息傳輸、消除、保存紀錄和向主管部門報告。草案甚至明確了若運營商不執行以上要求的處罰,第五十七條指出,若未阻止此類信息的傳播和取證,對直接負責的網絡管理員,可以處以高達20萬元罰款。若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加強實名制 登記須個人資料
草案亦加強了對於網絡實名制的規定。第二十條指出,運營商給用戶辦理網絡、電話、手機服務時,應該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分信息,若用戶拒絕,則不得提供網絡服務。草案指出,若運營商違反以上規定,對直接負責的員工處以1萬至10萬元罰款。若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則可以關閉網站或吊銷營業執照。
草案又指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必須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十八大後,中央提升對網絡安全的重視程度。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成立後,國家主席習近平親自擔任組長一職。今年3月發布的全國人大工作報告指出,未來一年要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制訂《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網絡安全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