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奪房產的聆訊長達9日,審理此案的安省高等法院法官Skarica在在其判詞內指出,李太一直操控女兒生活,備受虐待的女兒現今仍在接受心理 輔導,女兒形容她是魔鬼母親。 即使是曾為李太辯護過的律師,亦指李太的供詞是虛構的,根本無法獲得勝算,所以李太選擇了自辯。 李太在庭上的部分作供,被法官Skarica形容為令人震驚和未有事實根據,李太在庭上聲稱李生曾落藥把她迷倒,之後讓多名男子把她輪姦,再把她賣給鄰居。 她又訛稱早在馬來西亞時,李生便強暴她,把她販賣到加拿大,她自己是非法入境的,李生其後更與女兒亂倫,而女兒根本不是他的親生女,要求透過DNA測試確定父女關係。 法官最後採納了Larry和其女兒的證供,最重要是女兒的證供可信性最高,而女兒強而有力和有對案件起關鍵作用的證供,Angela De Cruz的供詞難以自圓其說,而且她根本把婚姻視作一椿可以為所欲為的事情,是一名掠奪者。 判決書內裁定Larry可以獲得出售房屋後,繳還借款按揭後的5.3萬元餘款,而原訟人Angela De Cruz需要支付這椿官司所涉及的3.46萬元堂費。 法官於早前發出裁決書,法庭將會發出另一項指令,要求李太遵照裁決,必須提出方法去支付堂費。 Angela De Cruz自大學畢業後20年從未工作賺取過收入,現靠傷殘金過活,而李生則依靠軍人退休金過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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