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回歸以來,引發熱熾爭議的《基本法》條文,除了圍繞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第45條以外,還有規定香港應自行訂立國家安全法例的第23條。條文內容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特區政府於2002年9月推出諮詢文件,就《基本法》第23條內應禁止的7項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提出立法建議。不過,條例草案的字眼被指模糊嚴苛,令人易墮法網,亦有憂慮會侵害言論、示威、新聞、學術等自由。基本法雖無寫明立法期限,但政府堅持在2003年7月立法。
2003年7月1日,數以十萬計市民頂荅P日遊行抗議,反對23條立法是其中一個主要議題,有建制派議員因此「倒戈」,拒絕支持立法,時任特首董建華最終撤回草案。接下來的曾蔭權及梁振英政府,都未有再將這燙手山芋拿起,憲制責任尚未完成,時至今日,仍然有人認為23條是「惡法」的代號。
1980年代,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專題小組」負責草擬23條,港方小組成員包括港區大人代表譚惠珠、民建聯前主席譚耀宗和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人。草委之間對香港需要有法例保障國家安全並無分歧,然而對條文字眼則持不同意見。
◆反覆轉變的條文用字
第一稿
1988年4月公布的《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即《基本法》第一稿,條文寫法僅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須立法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
李柱銘:「『破壞國家統一』定義並不清晰。另外,民主國家中,反對黨均認定顛覆政府為天職,所以條文這樣寫不行。」
譚惠珠:「李柱銘不清楚『行政主導』的意思,香港現在和將來都不實行西方在朝黨、在野黨的政體,這根本就不是草擬《基本法》的基礎和理念。」
譚耀宗:「『一國』不保的話,便沒有『兩制』,特區政府有責任,不要把香港變成為一個顛覆中央的基地。」
第二稿
1989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發表《基本法(草案)》,條文刪除了「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字眼,說明法例要禁止的是「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亦強調負責立法的是香港自己。
李柱銘:「我和司徒華提出修改(第一稿),第二稿的寫法我爭取了很久。條文講清楚由香港自行立法,不是中央立法,對我們往後『有蚍けL蝕底』。條文改為『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這些是清晰的,多數的民主國家亦有相關法例。」
譚惠珠:「《基本法》起草期間,內地的保護國家安全法例包括了『反革命罪』,我們認為內地刑法在香港適用存在問題,因此中央便特別讓一個地方政府自行立法以保護國家安全,全世界都沒有這樣的情G。」
譚耀宗:「起草《基本法》時,也曾有人提出,不如由中央立法讓香港實施,但有人擔心兩地情G不一,結論認為由香港自行立法較合適,現在23條的寫法是一個折衷。」
第三稿
「八九民運」過後,23條字眼再有改變,亦成為1990年4月頒布的最終定稿內容。「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字眼重新出現,並且增加了「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李柱銘:「第二稿都可以的了,第三稿按蚍g就行,但六四以後又再收緊改回頭,當時我已經不是草委。」
譚惠珠:「為什麼會這樣呢?我相信大家心中有數。我想當時中央政府非常擔心,擔心香港對中央不再像討論初期那般友善。香港獲賦權自行立法,這是全世界都沒有的,因此把最後一稿寫得周全一點。」
譚耀宗:「我不太記得條文改變是否與當時背景相關,有時候討論會反反覆覆、左右思量,最後認為有此需要。八九年的事件體現到國家安全的重要,若國安受挑戰,香港會受影響,這點大家會有感受。」
◆23條與今日香港
假設2003年無人上街,田北俊沒有「轉恁v,政府的《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得以順利通過,各草委設想今日的香港會有什麼不同?
李柱銘:「可能『佔中』那時政府的處理已經有所不同。譬如說『煽動叛亂』,若需涉及使用武力才會入罪,那麼『佔中』不算,但我不知道它怎麼解釋;會否因為運動大規模而被視作『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呢?條文這樣寫就得由它解釋。23條立法是我們(香港)的責任,但民主是你(中央)的承諾,因此我們那時要求讓我們普選特首和全體立法會成員,然後才立法。既然你推遲了民主,23條便繼續推遲下去,這沒有壞處,利用現有法律都可處理叛國等問題。」
譚惠珠:「不清楚,因為沒有通過。」
譚耀宗:「視乎佔領者的行為是否需提升到那個地步。非法佔領本身就不對,不用拿23條出來也是不對的,香港亦有其他法例可以去禁止非法集會、阻塞道路的行為。」
文:張璟瑩(香港電台公共事務節目編導)
■香港電台節目《千禧年代》的〈基本頒布25周系列〉,從多方面回顧與香港與《基本法》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