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商品說明條例》於一年多前修訂及引入「威嚇銷售手法」罪行後,昨有首宗因觸犯此控罪被判罪成及入獄個案。「靚一世」美容集團的3名分店女職員,前年以疲勞轟炸游說擁有碩士學歷的女培訓顧問,購買價值14萬元的通淋巴防乳癌養生療程,又稱女顧問胸部有硬塊等。3人早前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昨稱不能姑息卑劣銷售手法,判處兩人即美容顧問及營業經理監禁3個月,賠償事主7萬元損失;另一美容師判接受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海關:相當大阻嚇力
負責案件的海關首席貿易管制主任林寶全於判決後在庭外稱判刑合適,判監可予商戶相當大阻嚇力,確保銷售過程遵從法例。他說,此類案件調查有難度,需事主詳盡交代銷售過程,並提醒市民遇上威嚇銷售,必須說「不」。
美容顧問營業經理囚3月
被告依次為案中美容師鄭慧蓉(26歲)、美容顧問王珍珍(35歲)及營業經理鄭麗賢(44歲),早前同被裁定2013年11月20日在「靚一世」尖沙嘴中國保險大廈分店,向女事主鄭健華(47 歲)不斷游說及使用騷擾手段推銷,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中作威嚇消費者的營業行為罪。感化官為3人撰寫報告,指角色較次要的鄭慧蓉適合接受社會服務令。
王珍珍的代表大律師表示,王於美容界工作14年,本案曝光後,客人所餘無幾,難再立足業界,強調此案無判刑先例,傳媒廣泛報道已帶來巨大阻嚇。鄭麗賢的代表大律師求情稱其胞姊及家姑患乳癌,令她對事主淋巴腫脹分外敏感。裁判官香淑嫻反問「咁應該(建議)去睇醫生」,大律師同意鄭麗賢沒有這建議,但有提議事主要及早處理,否則後果嚴重。兩被告均表示願意賠償事主已付的7萬元,裁判官明示賠償損失屬減刑理由,頒布賠償令並確認由鄭麗賢賠償7萬元。
官:絕不姑息卑劣營業行為
裁判官稱各被告伙同犯案,為銷售療程互相配合,稱事主有患乳癌之虞。王珍珍及鄭麗賢主導犯案,「向事主語帶相關,危言聳聽」,銷售14萬元養生療程;事主因信用卡未能過數,只支付7萬元。她強調適合判監,法庭須向公眾發出信息,絕不姑息卑劣營業行為。她考慮鄭慧蓉角色輕微亦無案底,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外兩人判監3個月。
案發時,事主下班後到「靚一世」接受面部護理療程,鄭慧蓉為她潔面時,王珍珍向事主介紹總店營業總監鄭麗賢。3被告其後「車輪式」游說事主購買養生療程,鄭麗賢指事主乳房兩邊有硬塊,需要通淋巴,又與王同指有顧客沒有通淋巴,結果患乳癌。鄭慧蓉亦曾邊為事主敷面膜,邊推介事主通淋巴。
【案件編號:KCCC3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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