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加拿大最高法院昨天裁決﹐裁定警方在拘捕嫌疑人物時﹐倘無搜查令﹐仍有權力搜查他們的手機﹐但要遵守一些規則。 其中一項規則是警員搜查嫌犯的手機時﹐其搜查原因是與案件有關﹐同時警員要對該項搜查情況做紀錄。 昨天7名最高法院法官的判決是以4對3通過﹐3名反對通過的法官認為﹐警員應首先獲搜查令﹐才能查嫌犯的手機﹐除非是於嫌犯對警員或公眾造成危險的特別情況下﹔或恐怕罪證會被毀滅。 上述判決由一宗案件引發﹐該案涉及多倫多2009年一宗持械行劫珠寶檔攤案﹐警方在查案時檢獲和搜查男子費倫(Kevin Fearon)的手機。 警員到場辦案﹐逮捕費倫,並搜查他未上鎖的手機﹐看到現金和一支槍的照片﹐另有一則短訊﹐內文提到珠寶。 辯方律師說﹐當事人受到非法搜查﹐個人物品被沒收﹐他的憲法權利被侵犯﹐因為警方沒有即時申請搜查令﹐便查看手機資料。 但法官否決辯方論據﹐裁定費倫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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