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早前建議為「逆權侵佔」修例,由現時佔用土地12年以上可申請合法擁有,改縮短年限至10年,但另加兩年業主不反對期,法改會完成諮詢後發表最新報告書,新增兩項建議,其一建議願交租作租客者有權申請逆權佔有,其二是佔用者意圖不影響業權申請的條文,法改會承認此番修改會令申請較易成功。法改會將建議交予政府考慮,至於何時落實則要視乎《土地業權條例》的實施時間表。
2014年至今共有18宗有關「逆權侵佔」的訴訟,7宗涉及市區土地的訴訟中,6宗由擅自佔地者勝訴,主要是因業主收租不久失蹤,租客自付管理費、差餉,成功申請成為業主。至於去年共有36宗訴訟,較2012年的18宗多一倍。
法改會2012年起展開有關「逆權侵佔」修例的諮詢,共收到逾110份意見書,法改會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景生稱,大部分意見均贊成修例建議,但亦有反對聲音。
佔用者意圖不影響申請
最新報告書再新增兩項建議,其一是制訂條文,即使佔地者願意交租,亦有權申請逆權管有。法改會稱,終審法院曾裁定,擅自佔地者如願意在業主要求下支付租金,便不符合所需的管有意圖,但法改會認為兩者並無牴觸。陳景生解釋,按照終院裁決,「10宗個案有9宗半也不能成功」,因為業主若要求佔地者交租,對方不願的話早已要他走,不會發生逆權侵佔多年的情G。
另一項建議則是擅自佔地者所取得的業權性質及範圍,不會受其他霸地意圖影響。法改會指出,終審法院2011年曾裁定,佔用者管有土地的結果,要視乎其意圖而定,若其意圖非全然管有該土地,則最終只可有限度管有。
但法改會認為此觀點會產生無數問題,「既無原則基礎,亦無案例支持」,因此應予澄清,佔地者的意圖不會影響其最終管有土地權利。
法改會﹕修例是「中性建議」
現行法例下,佔用私人土地12年以上便可申請合法擁有,法改會早前建議在未來《土地業權條例》實施後,擅自佔地者霸地年期縮短至10年,但須向業主發轉易業權通知,並在兩年內不獲反對,才能申請逆權管有。
陳景生表示,修例建議是「中性建議」,只為糾正現行法律;雖然佔地者須通知業主才能申請逆權管有,會增添成功案例難度,但相信糾正租貸不當作逆權管有的規定,反令申請較易,會有較多勝訴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