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齊光上訴 買樓資金爭議關鍵

[2014.10.11] 發表
麥齊光(圖)昨在庭外稱,現正在港大教書,「咩都教,有咩科教咩科」,又說港大雖有支付他酬金,但他多數不會收下。(李紹昌攝)
仍然停職的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圖)昨一見記者步近,便連忙「耍手擰頭」表示沒回應,僅確認自己尚未退休。(陳倢朗攝)

【明報專訊】前發展局長麥齊光與仍然停職的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指於29年前訛稱互租單位,騙取政府租津約70萬元,去年在區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同被判囚8個月、緩刑兩年。兩人上訴定罪,質疑原審法官的推斷欠基礎,上訴庭聽罷陳辭押後裁決。

聆訊甫開始,代表麥齊光(64歲)及曾景文(59歲)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便表示,將放棄日前提出的其中兩個上訴理據,但在法官主動提出案中一個爭議點後,形勢似有改變。

曾景文同上訴 押後裁決

上訴庭法官稱,原審法官在裁決書中推斷麥、曾二人各自為他們聲稱「租住」的單位提供了購買資金,希望釐清有關理據。上訴一方即指出,事實上除控方開案陳辭外,案中沒任何證據證明買樓資金的真實來源,由於這是原審法官達成有罪裁決時所依賴的其中一項推斷,上訴庭若認為推斷沒基礎,應撤銷兩人的定罪。

律政司一方稱,案中尚有其他證據顯示麥、曾二人有互相持有業權的協議,故定罪仍有效。惟上訴一方再引述審訊中作供的前公務員事務局長王永平稱,當年公務員互租單位情G普遍,雖不違法但不會公然做,律政司一方所指的「其他證據」在互租和互相持有業權的情G中均會出現,故不足以定罪。

麥﹕不懂法律 平常心面對

麥齊光及曾景文被指於1985至90年間,分別聲稱是北角城市花園同座22E及21E的租客申請租津,但兩人實為單位業主。麥齊光昨在庭外稱不懂法律,難以評論有否信心,但會以平常心面對上訴結果。

【案件編號:CACC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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