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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國際
 轟敘ISIS 奧巴馬法律理據兒戲如小布殊

美國昨天首次向敘利亞境內ISIS據點發動空襲,標誌戰事進一步升級。對付ISIS這種極端勢力,驟眼看來似理所當然,但不代表動武毋須法律理據。一些法律專家便指出,身為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的奧巴馬,今回出兵既缺乏本國法律理據,更缺乏國際法支持,大有先斬後奏之嫌。美國出版自由基金總監蒂姆(Trevor Timm)甚至撰文質疑,奧巴馬今次動武的法律憑據,可能比當年小布殊更糟糕。

《紐時》質疑兩大理據牽強

奧巴馬政府官員近日多番向傳媒吹風,堅稱擁有在敘利亞境內採取軍事行動的「本地法律理據」,毋須尋求國會授權。《紐約時報》本月中就引述「高級華府官員」稱,白宮或以2002年國會授權向伊拉克動武推翻薩達姆的議案,作為向ISIS興兵的國內法律理據(諷刺的是,奧巴馬政府去年還打算廢除有關法案);另外,奧巴馬政府據報又考慮以國會2001年授權「對九一一襲擊涉事者」採取軍事行動的議案,作為今次向ISIS動武的法律憑據,聲稱這是對付蓋達的延續。

然而連《紐約時報》也質疑這些理由極之牽強,首先薩達姆政權早已消失,至於ISIS的前身雖曾投靠蓋達,但兩者已割席,兩派戰士甚至天天在敘利亞打生打死,上述兩套所謂動武法律憑據,根本狗屁不通。華盛頓智庫經濟政策研究中心總監韋斯布羅特(Mark Weisbrot)便指出,根據美國憲法,雖然總統是三軍統帥,但國家是否參與戰爭應由國會決定。即使奧巴馬可能擔心共和黨阻撓,但繞過國會授權去動武,始終說不過去。

國際法訂明未授權禁動武

在國際法層次,白宮目前同樣缺乏動武理據。雖然安理會上月曾就ISIS問題通過2170號決議,但當中並沒有授權動武,安理會上周五通過的主席聲明,也只是要求國際社會進一步支持伊拉克政府對付ISIS。根據國際法,任何國家未獲當事國(今次個案是敘利亞)同意又或安理會通過議案授權,都不能動武。對於俄敘質疑美軍向敘利亞發動攻擊違反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美方雖嗤之以鼻,認為軍事介入克里米亞和烏東的克宮根本沒資格說這種話,但正如美國自由派學者古德(Ken Gude)所言,正因為俄國明顯違反國際法,美國更應作為表率,堅決遵守而非參與削弱國際法原則。

白宮迴避尋求安理會授權,一大原因相信是不想受制於俄國。在動武對付伊拉克境內ISIS勢力上,奧巴馬可引用「伊拉克政府邀請相助」作為動武法理憑據,但這一理據肯定不可能擴大到敘利亞身上。巴沙爾政府雖聲稱願與美軍合作對付ISIS,但同時要求美方與他們協調,變相等同要求華府確認巴沙爾政府是當地合法政權,白宮當然不想這樣。

理論上,白宮也可根據「自衛」原則,作為毋須安理會授權動武的口實,但它必須證明美國的確面臨即時威脅,可是美國官員之前卻一直強調,ISIS不會對美國本土構成即時威脅。另一可能國際法理據是「集體自衛原則」,以伊拉克求助為由,聲稱空襲敘利亞ISIS是要保衛伊拉克。克里最近便說過,由於巴沙爾政權已無法控制敘利亞國土,所以其他國家「有權」採取行動。但美國法學教授迪克斯(Ashley Deeks)指出,這一理據的最大局限是只為協助平定伊拉克境內的ISIS分子、確保他們無法再發動攻擊提供法理憑據,並不足以支持奧巴馬提出的摧洍SIS目標,兼且伊拉克政府可隨時撤回求助,向美方「扭計」。

「無即時威脅」難稱自衛

對於向敘利亞動武,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發言人海登(Caitlin Hayden)聲言,「在國際法問題上,動武的具體理據要視乎與任何具體軍事行動相關的具體事實,但我們相信我們有理據(向敘利亞)採取行動」。這種說了等如沒說的語言偽術,說穿了就是「總之動武有理」。

美國學者古德坦言,對今次軍事行動的本土和國際法律理據薄弱感到失望。

現在的問題,不是應否對付ISIS,而是到底有沒有法律理據。作為和平獎得主的奧巴馬,實應以身作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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