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捐精猝死 家屬索賠400萬

[2014.09.10] 發表

【明報專訊】湖北武漢一間高校鄭姓博士研究生(圖),2011年2月經學校附屬醫院多次動員,11日內到醫院捐精5次,結果在第5次捐精時倒地昏迷,搶救無效死亡。醫院確認其為猝死。死者家屬向學校、醫院索賠400萬元(人民幣,下同)。武漢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指雙方均無過錯,應共擔損失,醫院賠償鄭家19萬元。

據了解,鄭某生前是心腦外科主治醫師,2008年考入武漢某大學攻讀外科學碩士,2010年碩士畢業後繼續在校碩博連讀,是外科學、神經解剖學和法律在讀博士。

須連續捐10次

就學期間,隸屬該大學醫學院的人類精子庫正好試行運行,學校大力提倡學生捐精,鄭姓男子於是加入捐精隊伍,2010年12月在人類精子庫簽署《捐精知情同意書》。經過半年一次的健康檢查確認各項身體指數合格,2011年1月,被人類精子庫接納為捐精者。

依照捐精規定,捐精者必須在一定時間內,連續捐出精液10次以上,由生殖中心檢驗、冰凍存放。鄭姓男子在11天內完成4次捐精,而在第5次時,工作人員見取精室內很久沒有聲音,叫人也不應,便找人開鎖闖進去。

入門一看,鄭姓男子已倒在地上神志不清,工作人員立即呼叫救護車,當天下午,搶救無效,被宣告死亡,死亡則疑似心臟問題猝死。

家屬先與生殖中心及大學附屬醫院協商,要求支付喪葬費、父母的生活補助費共8.8萬元。後來,鄭某父母對協定不服,認為生殖中心負有重大責任,重起訴訟,將大學與生殖中心、附屬醫院都告上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400餘萬元。

法院認為,鄭某雖屬於全日制學生,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實施民事行為,其捐精是自願參加的校外活動,非學校組織,鄭某與三被告均無過錯,大學與附屬醫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生殖研究醫學中心與鄭某共同分擔損失。經計算,生殖中心賠償鄭某家屬19萬餘元。

鄭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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