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梁麗芳、黃聖暉
1890年:煤礦規則條例修正,加入「華人不許」條款,禁止華人在條例管轄下的煤礦場地下工作。」另外,省議會通過議案,規定新西敏寺電燈與電力公司公司或者承包商,都不得僱用華人。
1891年:通過動議,請求聯邦政府提高華人人頭稅至100元。
1892年:動議在卑詩省設立華人「痲瘋隔離區」。
1893年:有動議指,鑑於去年華人和其他亞洲人入境帶來天花,議會一致認為聯邦應採取行動,全面檢查入境者和亞洲入口貨物,以防止傳染病傳入。
1894年:動議通過,聯邦政府應該增加華人人頭稅至100元,其中百分之七十五歸卑詩省政府。
另外,有省議員動議授權予醫療檢查員,使其有權要求亞洲人最少隔離三個星期才可上岸。 如果中國或日本發生霍亂,來自這些國家的人,必須嚴厲限制入境,直到該傳染病消失為止。
1895年:立法修訂,日本人、華人與原住民禁止投票。
1896年:鞏固市選法例,無論選市長和市議員,華人、原住民和日本人不得投票。
1897年:省議會決議:(1)聯邦應該採取措施,隔離入境的東方移民,行李消毒後,方可在東方港口上船。(2)必須修正入籍法,對華人和日本人而言,必須住足10年方可獲得入籍,同時,入籍時,必須親身到法官面前,完成整個形式。
1900年:省議會通過法律管理酒牌。法例規定酒牌不能發給或轉讓給原住民。「住戶」 或「居民」的定義說明不包括「蒙古人種或原住民」。
有議員動議要求聯邦更改歸化法使「蒙古人種或原屬於其他亞洲族裔的人沒有可能成為英國臣民」。雖有多次修訂建議,但最終原本的動議獲通過。
被指派檢查新西敏精神病庇護所的管理和運作事宜之專責委員會報告稱:「委員會很驚訝地發現有25名華裔病人,有數名是選擇從事洗衣業的,大部份病人都是不適合受僱於任何工作。委員會相信應該盡力把他們遣返中國由當地政府治理,以減輕省政府的負擔。」
1901年:動議要求聯邦「中國移民法案」(Chinese Immigration Act)須被修訂,令所有移民需通過一個相近於在納塔爾的英國殖民地(British Colony of Natal)強制施行的教育測試。
同年,動議要求聯邦修訂「選舉法案」防止歸化日裔或華裔加拿大人參與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