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哥華224反華事件
1887年 | 有人造謠傳謠,說將會有數百名華人前來溫哥華。其實當時只有24名華人受聘,從維多利亞前來溫哥華,清理Brighouse土地,也就是現今溫哥華西端布勒街(Burrard St.)以西的一片樹木叢生的土地。當年的2月24日,「溫哥華反華人聯盟」(Vancouver Anti-Chinese League)召開緊急會議商討「對策」。但很快便有數百人聚集,不顧冰天雪地的氣候,遊行至高豪港(Coal Harbour),向在當地紮營的華工展開攻擊。部分華工為了保命,被逼跳進冰冷的海水之中。其餘華工被趕進加拿大太平洋鐵路(CPR)的路軌避難。失去居所。但騷亂群眾仍然不滿意,折返唐人街,並縱火焚燒位於卡路街(Carrrall St.)的數棟華人建築。
1887年 | 卑詩省引入煤礦管理法(Coal Mine Regulation Act),其中一項條款明令禁止華人受顧於礦場。條文對華人極盡輕蔑詆毀之能事。「任何『中國佬』(Chinaman),或是不能操良好英語的人,不能受聘於一個講誠信以及負責任的位置•••由於他的無知、不小心、或是錯失,可能令其他受僱於礦場的人喪失性命或是肢體。」該法案禁止華人進入地下礦坑工作,賺取更高的工資。直至1883年,卑詩大企業家Robert Dunsmuir僱用華工,以壓制威靈頓礦場(Wellington Mine)的罷工行動。
1888年 | 第一個在加拿大國土之內出生的華人溫金有(Won Alexander Cumyow)受僱於溫哥華警隊,擔任法庭翻譯,直至1936年,才由他的兒子Gordon所繼承。
溫金有開創先河
1890年 | 溫金有第一次行使投票權,在當年的省選中投票。但卑詩省在1895/96年收緊法例,明令禁止華人、日裔、原住民在卑詩省投票。雖然溫金有的名字被納入1898年的卑詩省選民名單之中,但卻不能行使投票權。由於聯邦的選民名單依據省名單製定,故此華人,日裔、以及原住民皆不能在聯邦選舉中投票。
溫金有曾經在溫哥華兩家律師行「見習」,但卻始終不能成為執業律師。由於當時法律明文規定,凡是擁有華人血統者不能投票。沒有投票權者也不能擔任律師。
聯邦政府1923年的《華人移民法》(Chinese Immigration Act),也就是惡名昭彰的《排華法》(Chinese Exclusion Act)在二戰之後,也就是1947年5月14日得以撤除。溫金有得以在1949年的省選以及聯邦大選中再次投下神聖一票。令到他成為唯一一個華人在剝奪投票權之前及之後均曾經行使投票權。
1891年 | 加拿大首個麻風病人隔離營在維多利亞對開的達西島(D'Arcy Island)設立。該島一直開設至1924年才關閉。期間,共有49名華裔麻風病人被送往該島隔離。但當局沒有提供任何支援設施,病患基本上處於自生自滅的狀態,在島上等死。而歐洲裔的麻風病人則可以前往東岸一所特設醫院就醫。
華人痲瘋病人小島隔離等死
1894年 | 卑詩舉行省選。但原住民以及華裔被剝奪投票權。來自夏威夷島的Kanakas人、美國人、西印度群島的黑人則可以投票。日本人在下一年也被褫奪投票權。
1897年 | 卑詩省府收緊法例,明令禁止少數族裔投票。「中國佬(Chinaman)、日本人、或印第安人不能將名字列入任何一個選區的選民名單,也無權在任何一次選舉中投票。選民登記者(Collector of Voters)假若將中國佬、日本人以及印第安人的名字列入選民名單,而且被定罪,則可能要面對罰款不高於50元。」
1900年 | 聯邦政府通過《礦場勞工法》(An Act respecting Labor in Mines),規定華人及日本人不能受僱於任何煤礦或金屬礦的地下礦坑。
1901年 | 聯邦政府修改1885年引入的《華人移民法》(Chinese Immigration Act),將華人人頭稅提升至每人100元。
1903年 | 加拿大聯邦政府修改1885年版本的《華人移民法》(Chinese Immigration Act),將人頭稅提升至每人500元。令不少華人難以與妻子兒女團聚。在加拿大居住的華人移民開始下降。
1907年909反華暴動
1907年 | 溫哥華市議會設立於華埠旁邊的喜士定街(Hastings St.)夾緬街 (Main St.),也就是現今的卡內基中心(Carnegie Centre)。當年的9月9日,溫哥華市的「排亞聯盟」Asiatic Exclusion League)在市議會前示威。但和平集會很快演變成暴力騷亂。暴徒衝擊華埠以及日本城。
溫哥華亞裔立刻召開全市大罷工,進行抗議。全市的鋸木廠、酒店旅館、以及私人房屋因為缺乏亞裔勞工而深受衝擊。
當時擔任副勞工部長的W.L. Mackenzie King,(後來成為加拿大總理)被委任主持一個皇家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對暴動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最後華商獲3000元賠償財務損失,以及2萬元賠償生意損失。而日裔也獲得9000元。
但反亞情緒繼續發酵。當年(1907年)卑詩省府通過法例,禁止亞裔成為專業人士,同時禁止亞裔在溫哥華特定區域之內擁有物業。
編撰者:朱靄信(Jim Wong-Chu)翻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