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詩人權聯盟(BC Human Rights Coalition)發言人德林(Robyn Durling)指出,在招聘廣告上指名「白人」或是「最好是白人」,均無法淡化該公司想請白人的企圖,若有非白人申請人應徵該職位被拒絕,即可以向卑詩省人權委員會(BC Human Rights Commission)申訴,指該公司違反《人權法》。 根據《人權法》第十一條對招聘廣告的規定,任何人不得限制、特別提到、或偏好任何種族、膚色、祖裔(ancestry),來自地區、政治信仰、宗教信仰、婚姻狀況、身心殘障、性別、性向與年齡等。 德林說,《人權法》雖然規定招聘廣告不得特別指出招聘對象的不同特性,但僱主卻可以提出解釋,為何需要指定這些特性。以性別為例,例如,如果僱主欲為生病老人家請看護,而被照顧的老人家是女的,則僱主可以要求只請女看護,這時,儘管指定性別,但其理由正當,並不會被判違反《人權法》。 他又說,一般僱主可以要求,希望招聘者會說特別需要的語言,例如會說中文或英文,基於工作上的需要所要求的語言條件,這並不會違反《人權法》,即使是不要求英文,而只要求中文,也不違法。 但是,他強調,在所有特性當中,以種族或膚色,在任何情況下,均無法找到其「正當性」。以這次的問題廣告為例,要求說中英或英文並無問題,但要求「白人」即明顯越線,任何僱主均不應該特別指定招聘某種膚色的人士,亦無任何正當理由,需要特別顏色的人士才能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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