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七旬老婦與女兒夾錢買樓同住,並願意「蝕底」支付75%樓價,兩年後疑遭女兒趕出家門。老婦其後向律師行索取意見,惟該行律師涉嫌失職,只告知老婦可興訟追討賠償,卻沒有教她先把物業釘契,結果女兒於訴訟期間,把物業出售並挾款失蹤,老婦雖獲勝訴,卻未獲分毫。老婦日前入稟高院,向律師行追討約400萬元賠償及法律費用。 原訴人陳望華(譯音,73歲)只得小學程度,不懂英語且缺乏法律知識,而被告「馮霄、馮國基律師行」在港有15年歷史。入稟狀透露,原訴本擁有尖沙嘴重慶大廈某單位自住,其女劉詠儀則住在荃灣的自置物業。原訴於2010年建議兩母女同住,二人其後達成協議,各自出售物業,「夾份買間屋一齊住」,同年5月以385萬元買入美孚新h單位,其中原訴支付了289.5萬元,佔樓價75%,惟單位以劉女的名字註冊。 夾份買樓 母被趕出 入稟狀續指出,原訴、其女兒及女兒男友於2010年6月搬入新單位,但劉女兩年後趕走原訴。原訴其後向被告索取法律意見,該行的合伙人謝偉琪律師表示,「你得兩條路,一係你當你借錢畀你個女買樓,你追返蠵,一係當送齫q你個女」。原訴在只有「兩條路」可選的情G下,決定入稟向女兒追討289.5萬元「貸款」。惟訴訟期間,劉女已經將單位以525萬元出售,其後失去蹤影。 爭樓勝訴 未獲分毫 原訴其後向其他律師行索取意見,才得知她本可把涉案單位釘契,並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阻止女兒變賣物業,同時要求法庭頒令女兒只以信託方式代原訴持有單位。原訴最終透過該律師行修改申索,最終獲高院裁定勝訴,惟因涉案單位已被變賣,且遍尋女兒不獲,故原訴至今仍未獲分毫。原訴一方認為,被告沒有履行其應盡責任,令原訴錯失追討款項的時機,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案件編號:HCA6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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