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男傳道人涉非禮兩名12歲男童,早前經審訊後昨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雖然傳道人事發時與兩男童同浴,但法官相信他僅為兩男童處理包皮問題,認為「愛主、愛家、不計麻煩」的他並非處心積慮非禮。法官續指出,他與男童共浴實屬不智及瓜田李下,保守的人或會懷疑其動機,但若了解其為人,便會釋除對他的疑慮,裁定辯方可獲訟費。 律政司發言人稱,會詳細考慮法官的判辭及外聘大律師的檢控報告,以決定是否需要跟進。被告黃偉明(48歲)獲判無罪後面露笑容步出法院,被問到日後會否繼續這樣幫人,黃不斷以「感謝主」回應,還表示會「返去思想鵅v。 兩童證供分歧 審訊時曾誤會「春袋」為「膀胱」的法官林偉權在裁決時指出,兩事主X和Y的證供有分歧,其中X的證供有多處嚴重錯漏,故只信納Y的證供。林官相信X及Y均受包皮過長問題困擾,才向被告求助,而被告為人「愛主、愛家、不計麻煩」,故協助他們反包皮,亦相信被告期間沒手淫。 此外,過程中X和Y亦不認為被告非禮他們,被告亦沒勃起,顯示他並非享受性趣,但法官指被告與男童共同洗澡或會被認為過於開放,較好的做法是帶他們看醫生。 指被告愛主愛家不計麻煩 辯方申請訟費時透露,被告獲教會繼續聘用,但控方以被告自招嫌疑為由反對訟費申請。不過,法官指X和Y的口供有出入,警方亦沒找兩名事主澄清當中分歧;林官又指保守的人或會懷疑被告的動機,但若了解其為人,便會釋除了對他的疑慮,故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審訊期間,Y供稱被告曾觸碰其「春袋」,但林官認為「春袋」是俗稱,要避免在法庭使用,錯誤地認為應以「膀胱」一詞代替,後來控辯雙方解釋「春袋」指陰囊而非膀胱。 黃偉明為路德會恩光堂傳道人,原被控去年6月1日至8月5日間,九度非禮12歲中一男生X和Y,共涉及9項非禮罪,其中一項非禮罪早前已被裁定表證不成立。X早前供稱被告主動邀請X和Y一起洗澡,其間以性教育為由摸他們下體。 【案件編號:DCCC10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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