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昨起訴一名「商業傳真信息」的發送人,指他向登記拒收商業傳真者發信息,傳真上又不包括取消接收的方式,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且收到通訊辦執行通知命令後仍無改善。通訊辦指出,有關發送人為條例於2007年12月實施以來首宗檢控個案,惟拒絕透露相關人等的身分。被告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 通訊辦表示早前接獲投訴,投訴人稱已在《拒收傳真訊息登記冊》登記其電話號碼,但仍收到一名發送人的商業傳真,該傳真更不包含取消接收陳述的信息。通訊辦調查後於2013年5月向該信息的發送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停發違例傳真,但通訊辦及後仍收到針對該發送人的投訴。 由於有關發送人未有遵守通訊辦執行通知,通訊辦於去年8月採取突擊行動蒐證,並於昨日正式提出檢控。涉違例的發送人將於2月27日前往觀塘裁判法院應訊。 通訊辦指條例實施以來,每年投訴數字已由08年的8,752宗大減至去年的2,046宗,多年來共發出 2,764封勸諭信、606封警告信及23份執行通知,以往發送人收到執行通知後都停止發送違例信息,直至昨日才出現首宗檢控個案。根據條例,違反執行通知即屬犯罪,一經定罪被罰款港幣10萬元,再犯可被罰款港幣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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