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見縫插針內耗乏效益 拓地建屋須大刀闊斧 (請看附圖) ◆關鍵字 [1]更改土地用途 改變土地用途主要受《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規管。《城市規劃條例》在規劃土地用途上提供框架,根據條例制定分區計劃大綱圖,清晰訂立各區的土地用途地帶及其規劃意向。申請更改土地用途,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交申請,城規會在審批時會考慮規劃意向,有關發展對附近交通、景觀、環境及基建的影響等,亦會參考各相關政府部門的專業意見及有關地區團體及人士的意見。 [2]填海造地 政府於2013年4月就維港以外近岸填海提出5個選址,包括龍鼓灘、大嶼山欣澳和小蠔灣、馬料水、青衣西南部海域,盼最少提供2000公頃土地。政府文件顯示,填海選址的準則為對當地社區影響,對環境影響(尤其是海洋生態)、選址地點及交通便捷程度、能否滿足當地居民需要、對環境好處、成本效益、工程可行性等。填海造地優點是有效大幅增加可發展土地;毋須處理安置問題;而且填出的平整土地可作完善規劃等。缺點則包括影響海洋生態(如中華白海豚的生存環境)、出現沉降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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