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南方都市報》報道,去年元宵夜,廣州市天河區發生了一宗「法國香水」禮物郵包變炸彈,收件人被炸至嚴重殘疾的案件。昨天,省高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廣州中院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鄭銘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鄭銘東和某快遞公司分別被判賠被害人80萬餘元、約34萬元。 2011年底,時年37歲的鄭銘東認為已有家室的李某珂破壞其與女友的關係,決定報復。2012年1月,從事汽車維修、熟悉電路知識的鄭銘東在廣州市番禺區化龍鎮復蘇路一出租屋內製作出爆炸物,用紙盒包裝好,並調試成一拆封就爆炸的引爆模式。 2012年2月6日(元宵節)上午9時許,鄭銘東乘車到白雲區廣園中路某快遞公司收件點,用「王某鵬」的假名,以郵寄法國香水的名義交寄該爆炸物。快遞員搖了搖包裹,聽到液體晃動的聲音,收了件。當晚8時許,李某珂在客廳拆封時,郵件發生爆炸,李的頭面部、雙手、胸腹部、右大腿等多處被炸傷。經法醫鑑定,李某珂雙眼盲目,面部形成疤痕,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並評定為三級、五級傷殘各一項。2月8日凌晨2時,警方在化龍鎮的出租屋將鄭銘東抓獲。 2013年5月31日,廣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鄭銘東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某快遞公司未能盡到驗視義務,是造成本案損害結果的次要責任人,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約34萬元。 一審宣判後,鄭銘東、被害人李某珂、快遞公司分別提起上訴。被告人鄭銘東認為被害人也有過錯,一審量刑過重;快遞公司認為其對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廣東高院經審理後認為,鄭銘東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李某珂是否破壞鄭銘東與其女朋友間的關係,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鄭銘東的故意傷害行為和快遞公司員工未嚴格執行收件驗視制度,疏於驗視的過失行為給李某珂造成了損失,依法應對其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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