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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漁署:毋須領牌 不應飼養

【明報專訊】漁護署發言人表示,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野豬屬野生動物,雖然不屬受保護類別,但以器具或陷阱捕捉均屬違法。發言人稱,飼養野豬毋須領牌,但由於野豬帶有一定危險性,絕不鼓勵市民飼養。根據法例,任何人未經許可捕捉動物,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專家:當寵物違反天性

在本港,野豬時常在新界偏遠地方如西貢,大欖涌及沙頭角山林出沒。近年在市區亦不時發現野豬蹤[,甚至涉及傷人事件,亦曾在市區捕捉過不少出沒的野豬。

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執行主席麥志豪表示,野豬多在叢林棲息,要將牠馴化及飼養絕非難事。但野豬始終是野外動物,有自己一套在野外生存及繁殖方式,市民不應該將牠們當寵物飼養,以免影響其求生本能及影響自然生態。

愛護動物協會發言人顏綺苓則稱,本港現行法例下不能捕捉野生動物,野豬雖非受法例保護動物,由於野豬是野生動物,帶回家中飼養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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