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P牌駕駛稱經驗不足 控方指非衝燈傷人脫罪理由
【明報專訊】休班督察駕駛期間涉嫌衝紅燈,私家車攔腰撞上一輛的士,導致的士失控後撞倒一名女途人。男督察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昨在區院續審。辯方陳辭提及,本案被告駕駛經驗不足,即使事故結果悲慘且令人同情,亦不能將屬於不小心駕駛的事實定性為危駕;控方反駁稱,駕駛經驗不足並非開脫的理由。暫委法官聽罷陳辭,案件押後至7月28日裁決。
控危駕致他人重傷 押後7.28裁決
被告姚新燊(28歲)已停職,被控於2023年6月5日,在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馮姓女事主受嚴重傷害。
控方案情指出,當晚凌晨,被告駕駛私家車沿旺角道行駛與彌敦道交界處,旺角道的交通燈為紅燈。被告私家車沒有停下,衝燈後撞及彌敦道上行駛中的一輛的士。的士打滑旋轉,波及一名女途人,她被撞至右腿開放性骨折。
辯方:被告不小心 無危駕證據
控方陳辭稱,以駕駛經驗不足開脫,在法理上站不住腳,否則等同對駕駛經驗不足者給予較低要求。辯方則稱,並非說經驗不足者可胡亂駕駛,而是從客觀角度看,被告案發時持有暫准駕駛執照,加上他在事發一刻要在短時間內消化路面大量信息,被告行為屬於不小心駕駛,但沒有證據足以支持為危駕。
【案件編號:DCCC 6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