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年8000伙公屋涉濫用收回
【明報專訊】立法會相關草案委員會昨討論《2025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修例建議引入「嚴重濫用公屋」的新罪行。房屋局長何永賢表示,公共房屋是社會寶貴資源,必須編配給真正有需要者及合理善用。她稱,房委會自2022年7月至2025年2月底已收回約8000個被濫用或違反租約的公屋單位,相當於一條大型屋h,亦等於節省逾80億元建築費。當局認為今次修訂可令打擊濫用公屋措施更具阻嚇力。
修例建議嚴重濫用公屋與非法轉讓資助出售房屋罪行一致,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同時賦權獲授權人員要求可疑者提供個人資料;以及延長虛假陳述、拒絕提供資料及非法讓與罪行的檢控時效。當局建議法例修訂明年3月底生效。
議員促釐清「正在居住」定義
民建聯陳學鋒在會上提問,若公屋戶經營小生意而牽涉使用單位;或有非居住公屋子女濫用父母租住的公屋作商業行為,當局如何界定是否違法,冀政府盡量人性化處理。法律界林新強希望政府可釐清,住戶利用公屋經營生意但同時住在單位,是否獲豁免刑事責任。
選委界洪雯稱,簡約公屋及過渡房屋同屬公共房屋資源,修例亦應把兩類房屋納入規管;選委界謝偉俊及黎棟國均關注條文有關「正在居住」公屋單位的定義,要求政府清楚解釋。
何永賢:住兼做生意 視滋擾程度
何永賢表示,建議新刑事罪行針對嚴重濫用公屋,本身不住在公屋卻利用公屋做生意行為,如有租戶已移民並將公屋在網上放租,屬不應該並浪費社會資源;而租戶同時住在單位並做生意,則視乎滋擾程度。
何又說,當局會設立上訴委員會,公正處理不同情G個案,包括相關租戶是否知情,並在法例實施前多做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