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國安罪任職工會者 最高可罰5萬囚3年
【明報專訊】勞工處早前提出修訂《職工會條例》以完善職工會規管制度及維護國家安全。修例草案今日刊憲,本月30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包括禁止被裁定干犯危害國安罪行者任職工會職員或發起申請工會等。多項擬增罪行建議罰則出爐,包括工會未獲職工會登記局長批准便收取或支用境外勢力資助或捐贈,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罰款20萬元;被裁定犯危害國安罪行者任工會職員,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罰5萬元及監禁3年。
擅用境外勢力資助可罰20萬
《2025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涵蓋多項修訂,包括賦權登記局長可基於維護國安需要,拒絕職工會新登記或合併申請,不設上訴機制,申請人不可就決定向法院提出上訴,但可以司法覆核。修例也提出,被裁定干犯危害國安罪行者不得任職工會職員或作為申請新工會登記的發起人,違者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即5萬元,以及監禁3年。
防範境外勢力干預方面,政府擬要求職工會在接受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前須向登記局長申報 ,說明其來源及用途等,經批准後方可接受;即使獲批接受資助或捐贈,亦禁用於立法會等本地選舉。如工會未取得登記局長批准,便收取或支用境外勢力資助或捐贈,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6級罰款、即10萬元,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罰20萬元。
成為外國組織成員須申報
另一重點是規管工會與在境外設立的組織聯結。政府擬維持容許工會在獲會員投票授權後,可屬或成為在外國設立的工人組織、僱主組織或有關專業組織的成員,工會須在成為相關組織成員後一個月內書面通知登記局長。修例提出,工會不得屬或成為其他在境外設立組織的成員,除非獲行政長官同意及會員投票授權,而該組織不是政治性組織或團體。
如工會沒遵從登記局長發出的通知停止與在境外設立的組織聯結,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即10萬元,以及監禁6個月;或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罰20萬元及監禁1年。
政府擬將部分現有罪行罰則提高,加強阻嚇,例如工會將經費支用於《條例》訂明以外目的,由原本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1級罰款、即2000元,提高至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即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