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判囚青年上訴 60月減至57月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暴動案,一名案發時20歲的男生被裁定暴動罪成,監禁60個月。男生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開庭處理申請。上訴方力陳,原審時上訴人以案發時不足21歲作減刑理由,法官給予同案另外3名年輕被告3個月刑期扣減,上訴人卻沒相同減刑,出現犯錯;律政司則指,被告人年輕在嚴重案件中屬於比重較低的求情因素。法官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將刑期下調至57個月,半年內頒下判辭。
爭議僅同案年輕被告獲減刑
上訴人為張賀祺(定罪時23歲,報稱無業)被指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他人參與暴動。
上訴方提出兩項理據。其一理據主張基於相同法律原則下,原審法官判刑時給予另外3名被告3個月減刑,但無給上訴人減刑,雖然判刑時上訴人已23歲,但漫長的司法程序等候並非上訴人錯誤。另一理據主張原審法官接納無證據指上訴人曾使用身攜的口罩手套,但仍將量刑起點定得高於無裝備的被告。
法官彭偉昌質疑,上訴人與3名獲減刑被告「年紀上差一截」,而且法庭會就管有裝備推論意圖,毋須分析被告實際有否使用該裝備,上訴方的說法不可依賴,更推翻「所有原則」。上訴方強調,上訴人與該3人年齡無差別,因年輕受鼓動下犯罪。
律政司一方則指,在須予阻嚇的嚴重案件中,被告年輕屬於比重較低、甚至微不足道的求情因素,尤其原審法官形容案件為「小型戰場」,將上訴人量刑起點定於60個月絕非判刑過重。兩名法官聽取雙方陳辭後商議約半小時,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刑期下調3個月。
【案件編號:CACC 4/23】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