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案被捕漢猝逝 裁死於自然 官另給「存疑」選項 陪審問可否裁「不幸」「意外」
【明報專訊】警方去年就一宗毒品案在元朗錦田高埔村拘捕本地賽車手黃桂華(圖),他被制服後昏迷車內,留醫一晚不治。死因庭就事件展開研訊,裁判官昨日引導陪審團,提供「死於自然」和「死因存疑」兩個選項,5人陪審團退庭商議逾兩小時後,一致裁定黃死因為急性心肌梗塞併發支氣管肺炎,屬死於自然,無給予建議。家屬不回應裁決。警方回覆本報查詢稱知悉死因庭裁決。
家屬不回應 警:知悉裁決
事主黃桂華(終年57歲)1966年7月在香港出生,2024年1月31日因昏迷送院,曾兩次心臟驟停,翌日在屯門醫院不治。警務處長在死因研訊中被列作有利害關係方。
死因裁判官周至偉總結證供時引述法醫指出,黃心臟左右大動脈分別有七成和九成阻塞,屬嚴重阻塞,直接死因為急性心肌梗塞併發支氣管肺炎,非直接原因為心臟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兩者皆為自然產生。法醫認為黃面部、身軀和四肢傷勢並非致命原因,若陪審團接納法醫評估,應裁定黃死於自然;若未能按相對可能性標準達成結論,則應裁定死因存疑。
官:無證據指向其他選項
陪審團退庭時曾問及,除前述兩個死因結論,可否有其他選項,例如死於不幸或死於意外,相關準則為何。周官回應稱每宗個案都需視乎證據,而解剖報告已分析黃的直接和間接死因,無其他證據指向其他裁決選項。周官提醒,陪審團決定前要考慮是否接納法醫分析,包括情G屬自然產生和足以致命。
裁決後陪審團一度提出建議,稱警方應第一時間召救護車,讓專業人士評估是否有人受傷。周官稱建議須基於證據和符合《死因裁判官條例》規定,惟本案研訊無證據顯示救護車到場時間對黃的死亡有影響。陪審團短暫商討後,表示沒有建議。
綜合庭上證供,黃有高血壓、高血脂和心臟病,曾接受「通波仔」手術。去年1月31日警方調查時,黃衝上私家車啟動引擎,3名警務人員嘗試阻止,黃激烈掙扎和揮拳亂踢,車輛曾弧形加速,撞到鐵皮屋及其他車輛。過程中高級督察頭部撞到車頂,右膝遭車門夾到,黃頭部則撞向挼L。黃被鎖上手銬、等待警車時無呼吸,警方使用自動心臟除顫器、外置氣泵等急救,至救護人員到場將黃送至博愛醫院,後轉送屯門醫院。
【案件編號:CCDI 7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