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 辯方質疑紀錄不全 警:曾記在私人筆記簿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案件昨在高等法院踏入第41天審訊。作供警長表示首被告何卓為被捕後,已盡快將何的手機放入防干擾袋,以免手機資料被遙控刪除。另一高級警員供稱,曾在私人筆記簿記下拘捕何的行動,該筆記簿或已被銷牷C
稱事隔多年或已銷
首被告何卓為2020年3月7日在港鐵青衣站被捕,翌日被帶返青衣警署。案發時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現駐守網罪科的高級警員黃維傑供稱,他曾跟隊協助拘捕行動,並以私人筆記簿記錄3月8日凌晨零時至2時的工作流程,再把資料整理到警方調查報告。
辯方盤問時質疑,黃的警員記事冊紀錄不全,或者「選擇性」填寫。黃否認說法,強調曾在私人筆記簿記下工作事項,只有本人親自參與的工作會寫入警員記事冊;因事隔多年,私人筆記簿可能已棄置或銷牷C
稱獨守門外 早前同袍供稱小隊守
辯方關注,何卓為3月8日凌晨2時至3時在警署見律師時,黃維傑是否在房間外守候。黃供稱自己在門外獨自看守,不知道隸屬同一小隊的警員梁家俊、李百謙,警長劉永旭及警署警長林偉亮身在何處。前日聆訊中,李百謙稱小隊4人均在門外等候,各人無其他工作,同時在門外把守是合理的事。
控方接下來傳召網罪科警長李紋龍。李紋龍供稱3月7日奉召前往青衣站,負責技術支援角色,警員李百謙搜出何卓為的3部手機後,他荍鶡岏噥玊眻N手機放入防干擾袋,避免資料被刪除,李隨即照辦。辯方一度問及在青衣站的工作細節,法官陳仲衡斥責辯方不宜「釣魚式盤問」,屬浪費時間。聆訊下周一續。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