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甲亢員工琴行賠14.3萬 官指歧視程度可屬中低級
【明報專訊】鋼琴教室一名女客戶服務主任於試用期被診斷患甲狀腺機能亢進症,其上司在她放病假期間稱「好難無限期等你」,並解僱她。女子今年初入稟區院,質疑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法庭早前裁定女子勝訴。法官昨下令僱主方賠償14.3萬元連利息及訟費,斥僱主一方未曾存檔抗辯書,亦無表示同意任何申索內容,令女子重溫不愉快事件,此舉瑣碎無聊,甚至是「惡意地利用司法程序」。
申索人陳詠琴由平機會法律主任代表,答辯人為第一流行鋼琴教室有限公司,沒有派代表到庭。法官林展程評核賠償額時指出,法庭會按歧視嚴重程度和維持時間將申索人的情感損害分為高、中、低3個等級,法庭接納本案歧視達最低級別中最嚴重程度,或中間級別中最低程度,申索人承受的歧視為一次性,她與同事關係良好,從無被投訴工作表現。
官:試用期末解僱欲避代通知金
法官續稱,申索人在試用期即將完結前被解僱,顯示答辯人欲避免支付代通知金。申索人被解僱前後歷時8天,為病情擔憂和不安之餘又要承受被解僱的壓力,睡眠質素欠佳,而答辯人從無向申索人道歉,其間更拓展業務,猶如「在她傷口上灑鹽」。法官認為申索人的情感損失應為9.5萬元,收入損失則為相等於她3個月薪金的4.8萬元。
法官批評答辯人由始至終無出席法庭聆訊及提出抗辯理由,而法律程序的提出或抗辯、同意或不同意申索內容應同等對待,評核時已考慮在內。據入稟狀,申索人2022年5月獲聘為沙田分店客戶服務主任,試用期至8月11日為止。她7月25日被診斷有甲狀腺機能亢進症,病假期間其上司發信息稱若「手尾長」要有心理準備,「總要有個人,好難無限期等你」。上司8月2日告知解僱決定,申索人最後工作天為8月8日。
【案件編號:DCEO 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