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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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加國護照赴台 2度遭拒登機 華裔狀告加國外交部索賠10萬

[2024.09.28] 發表
男子試圖從廈門機場飛赴台灣,仍被拒絕登機,期間曾向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求助但無果。

【明報專訊】持加拿大護照的華裔一家六口去年初原定乘搭從多倫多經溫哥華飛往台灣的航班,但被台灣移民署拒絕登機,其後眾人再嘗試經中國前往台灣,但在廈門機場同樣被拒登機,他們曾向加拿大外交部及駐台北貿易辦事處求助但無果,因此入稟狀告外交部未能保護公民並要求賠償10萬元損失,但法官指原告沒有合理的訴訟理由,因此駁回其申請。

根據聯邦法院文件,原告包括華裔男子徐大輝(Dahui Xu,音譯)、劉娟(Juan Liu,音譯)及4名同樣姓徐的未成年人士,加拿大外交部被列為答辯人。文件顯示,原告一家六口聲稱原定去年2月18日乘搭長榮航空(Eva Air)營運、從多倫多經溫哥華飛往台灣的航班,由於他們持有加拿大護照,因此可免簽證在當地逗留3個月,但最終他們被台灣移民署拒絕登機,機票未獲退款,行李也從飛機被卸下,當局卻沒有提供任何理由或書面決定。

原告聲稱曾向當地警方報告事件,並向加拿大外交部及部分聯邦議員求助但無果,最終「滯留」機場3日3夜並感染新冠病毒。原告隨後試圖經中國前往台灣,但在廈門機場再被台灣移民署拒絕登機,他們曾向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求助但無果。

原告聲稱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應該為他們進入台灣提供便利,指控「加拿大外交部及駐台北貿易辦事處等公然違法沒有保護公民」,因此入稟聯邦法院促請頒布命令,要求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協助並保護原告進入台灣的權利,並賠償原告從加拿大返回台灣期間遭受的10萬元損失。

法官弗拉內托(Angela Furlanetto)在裁決中表示,原告並未提及任何法律規定領事官員有責任確保其進入另一國家或地區,因當地相關部門有權為出入境條件作出最終決定。

法官稱不清楚外交部如何捲入原告的爭議,入稟狀稱原告曾兩度向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求助但被拒絕,但沒有提供有關原告的進一步背景、旅行歷史以及與台灣的關係,也沒有提供有關他們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的通信細節。

法官認為,沒有任何事實證明原告為何認為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應該做得更多,以及原告聲稱他們應該做些甚麼,「索償文件沒有包含足夠的重要事實,來確定針對答辯人的任何可識別的訴訟理由。」

法官續指,若沒有提供適當的重要事實,答辯人不可能正確理解原告提出的指控以及如何回應,「索償文件也沒有說明為何答辯人要對所主張的損害承擔責任,即補償原告的旅行費用及未獲退款的機票。」

法官解釋指,索償陳述必須有重要事實支持,闡述每項訴訟理由或法律依據的構成要素,若當事人提出的索償事實不充分,則沒合理訴訟理由,該索償必須被駁回,「在本案中,顯而易見索償不能成功,原告沒有提出任何可識別的訴訟理由,也沒提出可從所陳述的事實中解讀的訴訟理由。」法官最終駁回原告的索償要求,並下令原告向答辯人支付500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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