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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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律師涉擅攜物品離獄 裁表證成立 7·2結案陳辭

[2024.06.29] 發表

【明報專訊】在民主派初選案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罪成的鄒家成,去年有意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遭懲教署禁止收取書籍,涉自行透過女律師將投訴表格攜離荔枝角收押所。二人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罪,案件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辯方重申控方錯誤理解《監獄規則》,懲教署無權決定表格是否授權物品,控方則認為署方有權決定是否批准表格寄出。裁判官考慮後裁定本案表證成立,兩名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押後下周二(7月2日)結案陳辭。

控:攜離一刻 投訴表變未獲授權

被告鄒家成(27歲)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辯方前日在中段陳辭時引述《監獄規則》第47(4)條,認為投訴表格本身屬已授權物品。昨甫開庭,主任裁判官徐綺薇邀請控方協助法庭,問鄒於去年4月28日當天循正式途徑向高級懲教主任索取表格,不論表格最終有否職員加簽批准寄出,該時表格是否屬授權物品,若是,由何時開始變成未獲授權物品。控方回應稱,4月28日當天表格是授權物品,但只是授權予鄒拿取,不是寄出,至5月2日鄒交給胡帶離監獄,表格則不是獲授權的一份,雖然該時表格已填妥,仍須通知懲教署,並獲署方授權,因此案發當天未獲授權的是表格加上帶離監獄的行為。

辯:未遵指引不等於犯罪

辯方表示控方錯誤理解《監獄規則》,認為懲教署沒有權力授權,只有法律可以,而《監獄規則》第47(4)條不受其他條例授權,有證人確認表格可以帶離監獄,只是要得到申請和批准,申請基於懲教署內部指引,不跟從指引不等於犯罪。徐官休庭片刻後裁定本案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下周二下午結案陳辭。

【案件編號:WKCC 46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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