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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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源米業5人被「炒」批假自僱 積金局跟進 公司稱「合作伙伴」 是終止服務協議

[2024.01.21] 發表
投訴人稱共5人被金源米業「解僱」,圖為其中4人。他說不同意公司指他們是自僱人士及個人承包商,舉例公司向他們提供工作用的制服(左一)及手u。(受訪者提供)

【明報專訊】本報接獲本港最大米業批發商、上市公司金源米業前拆櫃員投訴,稱上月突然在無解釋理由及賠償下「解僱」5人。投訴人稱,與另外4工人長期在同一環境、固定工時下工作,認為與公司是僱傭關係;而公司多年來未有為他們供強積金,僅每月發放「鼓勵金」代替,計劃向相關部門求助。積金局表示會向金源跟進事件。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認為,若情G屬實,事件很大可能涉「假自僱」,即使公司一廂情願認定勞工是自僱,甚至曾口頭承諾或簽約,法官仍會依法例及過往案件解讀雙方合作形式。

5人有固定工時環境 「被炒」無補償

本報兩度向金源米業查詢,公司日前重申,服務供應商與公司一直是合作伙伴,不存僱傭關係;拆櫃工人是由服務供應商自主管理和派遣,與公司無直接僱傭關係,故不涉勞工法例。金源稱已與服務供應商達成終止服務協議,決定純屬商業考量,感謝該供應商多年協助。

積金局昨回覆稱,若有涉事僱員懷疑僱主未安排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有拖欠供款,應與局方聯絡。局方稱,自僱安排並非簡單由雙方協議或簽定「自僱人士」合約而定,須視乎實際上是否存有僱傭關係,例如對工作控制權、是否需承擔財務風險等。

投訴人:勞處巡查 經理要求穿制服

曾要求供強積金 獲發等額「鼓勵金」

投訴人黎先生稱,上月29日完成工作後,倉庫經理跟拆櫃工頭說「全部明天不用返工」,並已安排其他人接替。他不同意公司說他們是自僱者及個人承包商,舉例公司向他們提供工作用的手u,另勞工處人員巡查時,經理會要求他們穿著印有「金源米業」的制服;而他們2021年曾要求公司供強積金,惟公司無正面回應,其後每月向他們發放約1500元、相當於月薪5%「鼓勵金」代替。

黎說,當初由拆櫃工頭邀請加入,僅口頭確認僱傭關係,並無簽約,而經理以現金「支薪」,公司無提供醫保或其他福利。他說拆櫃員工作半年至6年不等,工頭則服務公司近40年,認為公司不近人情,各人作為家庭經濟之柱,要再搵工感壓力。

鄧家彪稱,涉事工人跟同一個「僱主」要求,在固定時間及地點工作,即使工頭負責管理工人及維持進度,惟最終公司仍具支薪的財政自主權,並具控制工時的業務自主權,亦須承擔虧蝕風險。擔任積金局非執董的鄧建議事主就公司未有供強積金向積金局求助,局方若認為個案合理,會安排代表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相關裁決將對事主日後向公司追討賠償更「水到渠成」。

勞處:倘實存僱傭關係 合約訂「自僱」非免責

關注勞工權益的工業傷亡權益會幹事劉家樂稱,法庭就是否「假自僱」有11項不同比重的準則,他考慮到涉事公司對投訴人的工時有較大控制權,加上提供制服和工具,不排除屬「假自僱」。他強調,「不論名義上是以什麼形式合作,亦無損勞資雙方實際的僱傭關係」,建議投訴人向勞工處求助。

勞工處回覆,如有人懷疑因「假自僱」而權益受損,可到勞資關係科求助。處方稱,若雙方實質上存在僱傭關係,即使僱主聲稱當事人為自僱,甚或僱員在合約中被稱為自僱,僱主仍須履行勞工法例責任,向被假稱為自僱的僱員償付可追溯的法定權益;僱主亦可能要負上相關刑責。

明報記者 施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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