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檢相同粉末 放煙霧彈青年同行者罪成
【明報專訊】2020年7月1日一名男子涉在灣仔向紙箱放入樽裝物體,同行任興趣班導師男子則在附近徘徊,隨後紙箱冒煙。前者承認對公眾造成妨擾罪,後者不認罪受審,昨於區域法院裁定罪成。法官表示,任興趣班導師被告自辯稱和友人相約「吹水」,但同案認罪友人已承認在灣仔設置煙霧彈,直斥被告供辭牽強。法官又說,被告住所被搜出和現場相同種類的化學粉末,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有份擺放煙霧彈,構成公眾恐慌。
辯稱相約吹水 官質疑地點
昨日罪成的被告為興趣班導師李浩琛(31歲,圖),同案的文員原柱健(30歲)早前認罪候判。控方案情稱,警方當晚7時在灣仔集成中心外發現「Vita」紙盒冒煙,內有數個膠樽。根據閉路電視片段,原柱健曾將樽狀物體放入紙盒,李浩琛則在附近徘徊,紙盒隨後冒煙。警方事後在李的寓所搜出藏白色粉末的膠袋、藏黑色粉末的紙筒,另在李的工作地點搜出藏粉末的鋁罐,驗出次氯酸鈣和硝酸鉀等爆炸品成分。
李浩琛早前自辯稱,和原柱健認識不久,當日相約到工作地點看電影和「吹水」,隨後到灣仔電腦商場購物,但因商場落閘,二人輾轉前往集成中心外的快樂蜂(Jollibee)餐廳用膳。暫委法官王興偉裁決稱,李並非誠實可靠證人,二人只是泛泛之交,帶普通朋友到工作地點聊天非常牽強;從另一角度出發,原柱健當日要到灣仔設置煙霧彈,若李沒參與其中,很難想像原柱健執行任務前仍有時間與心情和別人聊天。
倘非共犯 運送時途人應察
法官又稱,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李浩琛和原柱健在兩分鐘內「前後腳」離開餐廳廁所後,原柱健隨即在集成中心外的紙盒放樽,紙盒冒煙。法官表示,李自辯稱對原柱健行為不知情,但根據專家證人供辭,涉事紙盒的化學品須在擺放前數分鐘混合,遂裁定二人當時在廁所混合化學品,共同參與犯案。法官提及,除非二人當時共用廁格,否則原柱健運送化學品時,很可能被餐廳內的途人揭發。
所檢化學品非存放正常容器
法官提到,李浩琛的寓所和工作地點均搜出爆炸品常見成分,部分由薯片紙筒、咖啡罐和膠圓球等承載,並非一般家居用品的容器。法官認為,相關化學品並非日常清潔之用,加上部分物品和現場紙箱驗出的化學品相同,裁定李當日提供化學品施放煙霧彈。案件押後至下月8日求情和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其間李須還押。
【案件編號:DCCC 959-6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