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兒子涉洗錢判刑1年定獄 啟動防逃機制
【明報專訊】國務機要費在綠營強力修法除罪後,前總統陳水扁等7人去年獲判免訴,妻子吳淑珍更二審就南港展覽館案犯洗錢罪判刑2年、兒子陳致中判刑1年,併科150萬元罰金、媳婦黃睿靚判刑10月,併科100萬元罰金,宣告緩刑4年;最高法院駁回陳致中、黃睿靚的上訴,陳致中判刑1年定讞得入獄,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吳淑珍擔心龍潭購地弊案、南港展覽館案犯罪所得遭發現,指示陳致中、黃睿靚以代號或紙上控股公司名義開設海外帳戶,讓吳淑珍哥哥吳景茂將兩案犯罪所得轉入洗錢。
黃睿靚2006年12月21日在陳致中陪同下,於瑞士美林銀行開立「Sorbona」、「Sorbona2」帳戶,吳景茂隔年依吳淑珍指示,將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犯罪所得,共美金859萬餘元,匯入「Sorbona」帳戶;陳致中再由「Sorbona」帳戶轉帳美金1000萬元至「Sorbona2」帳戶。
黃睿靚以寶昌公司名義在開曼群島設立紙上信託公司,並開立2個代號的帳戶,並和陳致中將兩案犯罪所得匯入寶昌公司帳戶;陳致中另透過海外銀行成立Galahad公司並開設2個帳戶,再將寶昌公司帳戶中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犯罪所得,移轉至Galahad公司帳戶。
更二審認為,陳致中、黃睿靚雖在審理時否認犯行,但吳淑珍龍潭購地案收賄罪、南港展覽館案圖利罪已被判刑確定,陳致中、黃睿靚也曾經坦承犯行,又扁珍涉犯貪污罪嫌遭訴時,經媒體接連以重大消息大肆報道,兩人理當知悉,卻在此敏感時刻,向銀行人員謊稱資金是黃睿靚父親贈與,撇清與扁珍有關,認定兩人知道資金來源是重大犯罪所得,依洗錢罪分別判陳致中1年徒刑、黃睿靚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