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咬斷警手指辯稱無意識 官拒批上訴:說法缺乏證據
【明報專訊】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巿廣場衝突中,港大畢業生杜啟華因襲警和咬斷警長無名指,裁定4罪罪成判囚5年半。他早前就兩項傷人定罪提出上訴許可,被即日駁回。法官昨下達書面判辭解釋,上訴方提出「無意識行為」為抗辯理由缺乏證據支持,未能滿足相關的提證門檻。
上訴人杜啟華兩年前在區域法院院被裁定擾亂公眾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有意圖而傷人共4罪成立;他早前就最後兩罪提出上訴定罪許可。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昨於判辭指出,案發當日涉案警員無名指骨折,是否遭受「嚴重傷害」,屬事實裁斷,而原審法官為一名審理刑事案件的資深法官,經考慮所有因素後,裁斷警員的傷勢屬嚴重傷害,彭官認為無任何詬病之處。
指辯方專家無檢查 純屬臆測
另上訴方爭議上訴人當時的咬噬動作,可以「無意識行為」作抗辯理由,惟彭官認為原審時上訴人不出庭作供,無直接證據指出上訴人當時的精神及身體狀G,而辯方專家又無檢查及查詢上訴人,純屬專家的臆測,對於應否接納專家證供呈堂,實有可斟酌之處。彭官又指,上訴方的「無意識行為」抗辯理由缺乏證據支持、證據極為薄弱,未能滿足相關提證門檻,認為該兩罪的上訴理據無合理爭辯之處,故拒絕發出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C 68/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