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地方具體需要各省立相應監督法規
立法和監督是憲法賦予人大的兩項重要職權。對立法權的行使,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已經作了規範。200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監督法》,則確定了目前的人大監督制度。由於各地情G不同,《監督法》難以滿足不同地區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的具體需要,故各省也制定了相應的監督法律法規。
今年1月時,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曾對上年度省政府民生實事項目落實情G開展評議。《新華日報》當時報道指,在省人大常委會聯組會議上,8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代表結合調研情G,圍繞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城市安居、教育惠民、農民就業創業、關愛特殊群體、交通出行、基層治理等主題分別作了評議發言。常委會組成人員現場對17個被評議部門測評。
會上,江蘇省政府代表表態發言,表示將認真採納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和省人大代表的意見,並以此次評議為契機,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統籌經濟發展和民生保障,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紮實推進共同富裕,牢牢守住民生底線,強化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努力把民生實事辦成民心工程,推動共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