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政府推重大決策前須報告省人大開先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周四(9月29日)審議通過,關於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決定。這一法規性決定,是省級層面首次以地方性法規形式明確,政府重大決策頒布前要向同級人大報告。不過,這項決定仍規定,江蘇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收到江蘇省政府的報告時,須先報請中共江蘇省委同意,才能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
列年度計劃前 辦公廳須報省委同意
據中共江蘇省委員會宣傳部消息,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周四審議通過了上述決定。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有關政策文件的規定,「重大決策報告事項」的範圍,主要包括制定有關「經濟發展、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較具體的範圍則包括,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
為增強報告工作的計劃性及便於操作,江蘇省政府辦公廳每年底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省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擬向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建議項目,徵求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意見並報省政府審定後,報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其後,江蘇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根據報送建議項目,結合各方面意見建議,研究提出項目安排,按規定報請中共江蘇省委同意後,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同時,這項決定還對項目如何進行調整和臨時增加作出具體規定。
有關工作機構審議報告提意見
江蘇省政府旗下「我蘇網」引述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袁功民表示,「省政府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的10日前,報送重大決策草案的有關材料。規定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列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重大決策事項報告,交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議、審查,提出意見」。
審議也有明確要求。袁功民說,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重大決策事項報告時,省政府負責人或者受省政府委託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作說明,有關部門、單位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整理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交省政府研究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情G」。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