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遭警毆說辭不一 運輸工索償敗訴
【明報專訊】2019年8月3日網民發起「旺角再遊行」引發警民衝突。案發時50歲旺角街坊聲稱晚上於彌敦道被一群警員拳打腳踢及拖行,致其腳踝扭傷,早前入稟向警務處長索償164萬元。區域法院法官高勁修昨裁定敗訴及須支付訟費。判辭指出,原告人對警方有偏頗之嫌,說辭前後不一、不合邏輯,未能證明他當天受襲;而警員非受僱於警務處長,處長毋須為警員的侵權行為負法律責任。
原告人為蕭志雄(現年53歲,圖),被告由律政司代表警務處長。
原稱一人後稱一群 圍毆致扭傷
判辭指出,原告人起初稱被一名疑似防暴警員襲擊,其後改稱施襲者是一群黑衣警員,並堅稱事發周遭沒示威者。惟當律政司指出他曾說受襲後有示威者拉他回行人路時,他則無言以對;高官亦認為,若他確實被拳打腳踢一分鐘,不可能僅左腳踝扭傷,對受襲經過和施襲者身分存疑。
高官又質疑,原告人聲稱事發時有很多行人及記者在場,惟沒證據顯示有人拍下事發經過,或在互聯網提及事件,明顯不合邏輯。
另外,高官指出原告人以「牠們」、「畜牲都不如」等字眼形容施襲者,又批評投訴警察機制「隱瞞警暴」、刻意耽擱他的投訴,惟紀錄顯示是他本人同意暫停投訴待本案審結,質疑他有偏頗之嫌。
判辭總結原告人確實有扭傷左腳踝,但證供不可信,不能證實他曾受襲,遑論是被警察施襲,故撤銷申索。
【案件編號:DCPI 3344/19】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