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暴動8人囚最少33月 3入教導所 官:懷改變社會理念 但用錯方法
【明報專訊】2019年禁蒙面法生效翌日,有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11名男女被控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一帶干犯暴動等罪,早前被裁定全部罪成,昨日在區域法院判刑。8名成年被告判監33至37個月,3名年輕被告則被判入教導所。法官判刑時稱,很多年輕人懷荍幭靰懋|的理念,但用錯方法,案中暴動規模不小,被告明知示威者作出暴力行為,「不阻止也不介意」,重申在場支援都屬有罪。法官最後主動讀出年輕被告的求情信,指他們態度誠懇,認真反思及對未來懷有冀望。
6男5女被告依次為文員仇銘芝(30歲)、學生梁耀文(23歲)、建築工人黎樂恆(32歲)、學生何高僑(21歲)、文員梁偉楓(29歲)、林永聰(19歲)、社工張鳳嬌(29歲)、岑朗賢(18歲)、售貨員蘇朗豪(30歲)、余雪菁(19歲)及文員梁思婷(28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參與暴動;除第1、第3、第5及第9名被告外,其餘另被控非法使用蒙面物品;蘇朗豪另被控管有雷射筆。
指人鏈送物資顯「有預謀」
官重申在場支援罪責非輕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稱,當日暴動歷時不長,但規模不小,亦有暴徒擲燃燒彈,當時出現示威者人鏈送物資,可見「早有預謀」。林官重申暴動屬嚴重罪行,附和者不可能被輕判,須判具阻嚇刑罰。林偉權提及2019年發生連串暴力事件,很多年輕人懷荍幭靰懋|的理念,但是用錯方法,有人對法律認識不深,以為身處現場不犯法,但在場支援都屬有罪,罪責非輕。
官:未證有行為 蓄意裝備成暴動分子
林官稱,雖沒證據顯示被告作出任何行為,但他們蓄意裝備自己成為暴動人群一分子,故就8名成年被告以監禁3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各人沒案底、同意不少案情,酌情減刑,仇銘芝、黎樂恆、梁偉楓判囚35個月;另考慮何高僑案發時非常年輕、張鳳嬌對社會貢獻多、梁思婷身體欠佳,減刑兩月,判囚33個月。至於梁耀文攜有水槍和通渠水,另蘇朗豪攜有的雷射筆可作出傷害,故判兩人監禁37個月。餘下不足21歲的林永聰、岑朗賢和余雪菁則被判入教導所。
8人成年囚最多37月
3人未滿21歲入教導所
林官判刑後主動讀出部分被告的求情信,稱讚他們認真反思,希望其他人從中領略正面信息。
翻查資料,同日案發的另一宗案件去年已審結,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裁定5人暴動罪不成立,但各人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分別判囚10周、入更生中心及社會服務令,惟律政司就暴動罪不成立的裁決上訴,3名成年被告服刑完畢後即時被捕上庭,現准保釋外出。
【案件編號:DCCC 1018/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